“八小時外”能幹出格事?監督實施來 say no

反腐倡廉 政法 時政 衢州檢察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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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八小時”外的生活是怎麼樣的?有沒有嚴格要求自我,樹立良好的檢察形象?衢州市檢察院《檢察人員“八小時外”監督實施辦法》告訴你,我們馬上要實施監督行動啦!⬇⬇⬇

“八小時外”能幹出格事?監督實施來 say no

《檢察人員“八小時外”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檢政治責任,實踐運用“四種形態”,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加強檢察人員“八小時外”的監督,樹立良好檢察形象,打造衢檢鐵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有關黨規檢紀,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加強檢察系統工作人員“八小時外”的監督,主要指加強對檢察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所從事的與職務影響相關的活動和個人生活領域活動的監督。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市檢察系統工作人員。

第四條 建立“八小時外”監督委員會,負責決策部署,

監督委員會一般由院領導、紀檢組和政工部門負責人組成,也可邀請人大、政協聯繫政法系統的相關領導、人民監督員、廉政執法監督員和檢察人員相對集中居住的社區負責人組成。

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的開展實施。辦公室主任由派駐紀檢組組長、政治部主任兼任,政工部門、紀檢部門、案件管理辦公室、控申部門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

第五條 辦公室具體負責與外部監督委員會成員聯繫、

溝通,通過發放監督函件、“助廉”信、調查表和走訪、接受舉報等形式瞭解掌握檢察人員遵紀守規的動態。

第六條 設立情況反映或舉報平臺,發現本院工作人員

違反國法、黨紀黨規、檢紀檢規等行為的,可以通過公示的電話和書面信函向本院“八小時外”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反映或舉報。

第七條 八小時外監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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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接受案(事)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吃請、財物或者安排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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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到私人會所、夜總會及其他存在營利性陪侍活動的場所參與吃喝玩樂等奢靡、不健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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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借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就業等事宜大操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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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本人或親屬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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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旅遊及支付非公務活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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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公車私用、警車他用,違規將公車、警車停放在餐飲、休閒娛樂場所及旅遊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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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參與賭博、色情性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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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耍特權、逞霸道及其他與檢察人員身份不符

的言行。

第八條 強化社會監督。每季度應安排人員上門走訪一定數量的外部監督委員會成員、檢察人員相對集中居住的社區負責人和檢察人員家屬;每半年召開一次監督委員會成員聯席會議,每年向檢察人員家屬發放監督卡、反饋單,對收到的信息,做好相應的整理分析工作。

第九條 強化自我約束。檢察人員在“八小時外”應當嚴格遵守黨紀黨規、條例禁令、檢紀檢規和“八小時外”監督清單。

第十條 強化家庭監督。動員家屬參與對檢察幹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

第十一條 重視信訪監督。“八小時外”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對反映或舉報的檢察人員的問題,及時提請院黨組或檢察長組成調查組,按相關程序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調查組經調查發現確有違規、違紀、違法的,要嚴格按規定處理。對調查核實的情況,除按規定由控申部門反饋的外,其他由“八小時外”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及時向反映或舉報問題的當事人反饋調查和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定期分析思想動態。各黨支部要把“八小時外”活動情況作為黨員組織生活會彙報內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部門負責人應分析所屬人員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開展談心談話,重點做好對違規違紀苗頭性人員的廉政約談,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十四條 “八小時外”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調查組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不得洩露反映或舉報的當事人信息,不得洩露調查核實的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檢察人員在“八小時外”發生的個人重大情況,應當按規定報告。“八小時外”相關事項報告納入檢察人員年終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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