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

法律 經濟 王利明 時政 學習時報 2017-03-27

《民法總則》 的時代意義

作者:王利明

來源:學習時報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法總則》,這在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法進一步提升了我國民事立法的科學化和系統化,完善了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法律規範,保障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民法總則》的頒行正式開啟了民法典編纂的進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啟動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終未能完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為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歷史契機。由於民法典內容浩繁,體系龐大,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夠統領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從我國民事立法的發展來看,雖然我國已經頒佈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數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國始終缺乏一部統轄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法總則》的制定不僅實質性地開啟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併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體系的完善。頒行後,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並以其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價值融貫、規則統一、體系完備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的制定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的體系構建應當以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在總則中有關自然人、法人等的規定,是對權利主體的規定;有關民事權利一章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的類型、客體、權利行使方式的規定;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具體規則的規定;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是對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總則採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體、客體、法律行為及民事責任等的一般規則作出規定,而分則體系將以物權、合同債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以及侵害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為主線展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體系。從這一意義上說,《民法總則》不僅奠定了民法典分則制度設計的基本格局,而且也為整個民事立法的發展確定了制度基礎。

《民法總則》充分彰顯了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典,必須迴應21世紀的時代需要,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徵。從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來看,其關於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規則設計都是以人為中心而展開的。《民法總則》“自然人”一章的許多條文都體現了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如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等;為了強化對被監護人的保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遺囑監護、意定監護、臨時監護人制度以及監護人的撤銷制度;此外,還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以有效應對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強化對老年人的保護。

《民法總則》的頒行極大地推進了我國民事立法體系化進程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綱舉目張。整個民商事立法都應當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具體展開。由於《民法總則》是採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確立的規則,是民法典中最基礎、最通用,同時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適用於各個民商事單行法律。《民法總則》的制定將極大地推進民事立法的系統化過程。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民法總則》的制定將使整個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致性。長期以來,由於沒有民法典,我國民事立法缺乏體系性,不利於充分發揮民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民法總則》確立了普遍適用於各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基本原則,消除了各個法律相互之間的衝突和矛盾,這就使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一致。

《民法總則》的頒行有效協調了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民法與商法都是規範、調整市場經濟交易活動的法律規則,在性質和特點等方面並無根本差異,兩者實際上都具有共同的調整手段和價值取向,都以調整市場經濟作為其根本使命。但《民法總則》應當是所有民商事法律關係的一般性規則,可以說是私法的基本法,因而可以有效地指導商事特別法。民商合一體例並不追求法典意義上的合一,其核心在於強調以《民法總則》統一適用於所有民商事關係,統轄商事特別法。一方面,通過《民法總則》的指導,使各商事特別法與民法典共同構成統一的民商法體系。《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各組成部分及對商法規範的高度抽象,諸如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等,均應無一例外地適用於商事活動。另一方面,《民法總則》與各個商事法律構成了有機的整體,二者之間是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在出現商事糾紛後,首先應當適用商事特別法,如果無法適用商事特別法,則可以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則。

《民法總則》整合了司法解釋中的大量規定,體現了強烈的實踐性。針對民法規範的適用,司法機關曾頒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釋,對民事立法作出了細化性、補充性的規定,對我國民事立法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制定過程中,通過認真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將比較成熟的司法解釋的規則吸納到法律中。例如,訴訟時效的效力、起算、中止、中斷等規則,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釋的合理規則,並且也解決了司法解釋與民事立法之間不協調的問題,消除了二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促進我國民事立法的體系化發展。

《民法總則》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民事權利保護機制

民法典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眾所周知,現代法治的核心在於“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確認權利、分配權利、保障權利、救濟權利。《民法總則》廣泛確認公民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使其真正成為了“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繼續採納《民法通則》的經驗,專設“民事權利”一章,集中地確認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充分地彰顯民法對民事權利保障的功能。

《民法總則》在全面保障民事權利方面呈現出許多亮點,主要表現在:一是時代性,即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徵,迴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例如,該法首次正式確認隱私權,有利於強化對隱私的保護。再如,針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維護了個人的人格尊嚴,並將有力遏制各種“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網絡賬戶、販賣個人信息、網絡電信詐騙等現象。二是全面性,即系統全面地規定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人身、財產權益。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民法總則》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物權的表述,這是對《物權法》的重大完善。該法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了詳盡的列舉,擴張了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進一步強化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該法強化了對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有助於弘揚公共道德,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三是開放性,《民法總則》第126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下轉6版)

(上接1版)依據該條規定,不論是權利還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這不僅與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原則相對應,而且為將來對新型民事權益的保護預留了空間,保持了對民事權利保護的開放性。保障民事權利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此外,由於民事權利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公權行使的範圍,從而也將起到規範公權的作用。

《民法總則》的頒行完善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生產生活秩序。《民法總則》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完善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一方面,開宗明義地宣告,要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立法目的,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價值理念,並確認了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基本原則,要求從事民事活動,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有利於強化人們誠實守信、崇法尚德,推進誠信社會建設。《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權利行使和保護的規則,規定“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禁止濫用權利,為人們的交往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準則。另一方面,廣泛確認了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權益,規定了胎兒利益保護規則、民事行為能力制度、老年監護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護等,實現對人“從搖籃到墳墓”各個階段的保護。該法規定了民事責任制度,切實保障了義務的履行,並使民事主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能夠得到充分的救濟。

《民法總則》貫徹了私法自治理念,保障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非法干涉,並確定了私法自治的邊界,保障權利的正當行使。第一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所作出的決議行為及其效力,從而使大量的團體規約、章程等,也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並受民法調整。為強化社會自治,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民法總則》確定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保障、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體制,形成了國家和社會的良性互動。同時,確定了法人、非法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並對其名稱、住所、章程等作出了更為細緻的規定,這有利於充分實現社會自治。另外,《民法總則》在法源上保持了開放性,第一次明確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適用習慣,這就保持了民法對社會生活調整的開放性,同時,使民法可以從符合善良風俗的習慣中汲取營養,完善民法規則,也有助於民眾將民法規範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民法總則》的頒行完善了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總則》的頒行,有力地促進了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確認了自願原則,為社會經濟的創新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過對各項權利的保護,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經濟的法律環境和法治秩序。《民法總則》確定了綠色原則,順應了保護資源、維護環境的現實需要。

《民法總則》完善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場主體制度方面,確立了主體平等的原則,有助於市場經濟之間的平等交易;同時,該法明確了法人的分類標準,豐富了法人的類型,確立了營利性法人的一般規則,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以及責任,從而將有力地釋放和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在市場行為規則方面,確立了民法的各項基本原則都是市場主體所應遵循的基本規則,該法詳細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等具體規則,並對意思表示的一般規則進行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代理規則。在交易客體層面,確認了市場主體所享有的各項財產權利,如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了詳盡地列舉以及確認對數據等的保護,適應了創新型社會的發展需要。在市場秩序維護方面,強化對交易第三人的保護,注重對信賴利益的保護,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理預期。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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