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詳細講解

法律 微法官 微法官 2017-09-25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其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繼承方式。

注意:前提是死亡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遺贈。

2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與第三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

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遺產以及遺囑沒有處分的遺產。

繼承問題詳細講解

6、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7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先繼承,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9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10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1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2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1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15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16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17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18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19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20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21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2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3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6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7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8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29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0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31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32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33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34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35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36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撫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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