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律網談《人民的名義》三——山水集團是否有安置職工的義務

法律 社會 優律網 2017-04-06

前面優律網針對熱播劇《人民的名義》中的法律問題,分兩期談了借款與股權質押和員工持股平臺,這一期,優律網談一談山水集團的安置義務,在大風廠發生火災後,李達康書記專門找律師開一個短會,一件事,從法律的層面研究一下蔡成功的大風服飾集團員工持股問題。會議中李達康書記問到:“山水集團是否有安置義務?法律層面怎麼界定?”律師首先回答:“山水集團有安置義務,該集團接受的大風股權包括債權和債務,”但突然又說:“不過,麻煩的是大風的蔡成功與山水的高小琴簽訂一個補充協議,明確規定山水集團不承擔不承擔股權轉移後工人安置的問題”。優律網談《人民的名義》三——山水集團是否有安置職工的義務

優律網認為,這是該電視劇中法律層面的一個硬傷,前面我們講過,法院就不該直接把股權判給山水集團。但是既然股權判給了山水集團,那麼山水集團就是大風廠的股東。由於公司屬於獨立法人地位,大風廠仍然是一個民事主體,該民事主體擁有廠區土地,與工人保持勞動關係。山水集團要取得土地的情況下,要對大風廠強拆。但是即使強拆後,該土地仍應為大風服裝廠所有。而不應歸山水集團。在政府徵收該土地所取得補償的話,該補償款也應當屬於大風廠所有。

在大風廠廠區被拆的情況下,要麼重新尋找地方重新生產,要麼就是解散,要麼破產。這樣必然會面臨職工安置問題。

從法律上來講,職工安置的義務人應為大風廠。但該土地的權益是屬於大風廠的,即使進入破產程序,土地收益應當優先安置職工後,才能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所以總的來講,山水集團確實沒有安置職工的義務,但是土地屬於大風廠的,其簽訂的股權抵押協議並不能取得該塊土地的所有權。大風廠完全可以用該塊土地徵收的收益來安置職工,也應當先安置職工。

優律網認為,達康書記請到的律師沒有將這一法律問題分析給達康書記,達康書記只能從財政、公安維穩以及光明區擠出4500萬安置。

之所有會產生這種情形,是因為電視劇中描述的與實務中的徵收企業土地的程序明顯不同,該案土地徵收的正常途徑應為政府根據相關政策,根據廠區的土地面積以及房屋等附屬物的多少,評估確定一個拆遷價格,以該價格與企業協商,如果企業同意,則給付土地補償款後企業搬遷後徵收,徵收拆遷後,再對土地進行出讓,至於土地的性質,則由政府根據相關規劃確定。若是按此方式操作,政府的徵收土地費用完全夠安置企業員工。

優律網談《人民的名義》三——山水集團是否有安置職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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