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 銀行是否擔責?

法律 銀行業 法制 社會 新疆法制報 2017-06-06

烏魯木齊市民劉某至今未想明白,他銀行卡中的錢怎麼會不翼而飛?

銀行卡被盜刷 銀行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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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報》記者 王晨 通訊員 雷菲菲

【案情】

2011年,劉某在烏市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2016年5月12日,他不慎將銀行卡弄丟,當日便去銀行辦理了掛失業務,同時申請辦理了一張新銀行卡,除此之外,劉某還為新卡開通了“e支付”業務。

這項業務可便於劉某在網上購物或支付,操作過程中須輸入註冊的手機號碼及綁定的銀行卡後6位數並點擊確定,隨後,銀行向註冊的手機號發送動態驗證碼,操作者輸入動態驗證碼才可完成支付交易。

當日,劉某在某銀行“e支付”註冊憑證及業務申請確認書中籤字。銀行“e支付”註冊憑證中註明:您已開通“e支付”服務,請確認開通此服務為您本人手機號碼,並做好手機安全防護。您手機收到的動態密碼可用於對外支付,請勿向他人洩露並核對我行網站域名。

業務開通後,銀行還通過短信平臺向劉某手機號發送了短信,確認其“e支付”業務綁定的手機號及銀行卡內的餘額。

隨後,劉某往該銀行卡內存入1.7萬餘元現金,直至2016年6月26日,他去銀行取錢時才發現,卡內只剩下不到50元。

劉某趕緊去銀行櫃檯查詢,經工作人員核實發現,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8日期間,劉某的銀行卡通過“e支付”業務共發生8筆交易,在進行每筆交易時,該銀行都通過短信平臺均向劉某手機號發送了驗證碼及交易信息。

“不可能,我什麼短信都沒收到啊!”劉某翻開手機短信收件箱,並沒有來自銀行的交易信息。

銀行工作人員解釋說,劉某的手機短信很可能被人惡意攔截,建議其向警方報案。

可劉某認為,這件事應由銀行負責,遂將烏市某銀行訴至法院。

【焦點】

在某銀行的客戶短信記錄中可以看到,劉某銀行卡的8筆“e支付”記錄確實存在,而劉某卻拿不出證據證明銀行的操作系統有漏洞,如此情況下,銀行是否該對此擔責?

【拉理】

烏市市民黃曉維認為,客戶將錢打入在某銀行辦的銀行卡內,某銀行就有義務對卡內的錢進行監管,就算劉某的手機短信被軟件惡意攔截,那也是銀行監管不力導致的。

市民王磊認為,在“e支付”交易中,銀行通過短信對客戶身份進行驗證,就已完成了其應盡的義務,至於劉某因為什麼原因沒收到短信,那就不是銀行的責任了。

【說法】

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小額訴訟法庭法官王振國說:“劉某和烏市某銀行簽訂了‘e支付’註冊憑證,雙方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同時,雙方對電子支付方式及程序也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劉某作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銀行卡號、密碼、手機號及相關信息不被洩露的義務。銀行作為髮卡行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設備和技術平臺、為儲戶信息保密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銀行存在管理或技術漏洞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責任。”他表示,某銀行在“e支付”交易發生時,按照程序向劉某發送了驗證碼及交易信息,已履行了交易安全提示義務。短信驗證碼的接收終端具有唯一性,且交易的完成需要操作人接受驗證碼後並輸入才能完成交易。劉某未能舉證證明8筆交易並非其本人進行操作,也不能排除原告將銀行卡、短信驗證碼及相關信息洩露給他人的可能。同時,劉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操作流程、管理系統、技術系統存在疏漏,故其要求烏市某銀行賠償銀行卡被盜刷的款項,理由不充分。

5月5日,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小額訴訟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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