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法動態」香港大學生來我院交流學習!

法律 政法 社會 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 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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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處真繫好靚!”

“哇——你睇嚇,嗰個門,冚棒冷都系做成個‘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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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新塘路68號的大樓裡,響起了粵語交談聲。一群時尚靚麗的學生身影出現在江法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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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來自20餘名來自香港的大學生,初到江法,目光所及之處都是几淨窗明,一切是那麼的新鮮。

這一次,同學們是作為香港來內地交流學生,在市中院人事處副處長方豔雲和民二庭法官助理陳典帶領下來我院學習的。我院政治處主任章重、預審庭庭長朱學軍、少年庭法官助理張婷與相關工作人員予以熱情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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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重主任對香港大學生一行表示熱烈歡迎並介紹了我院基本情況,認為同學們可通過交流了解到內地法律制度及運作情況,增進對國情民情的認識,深化對內地“司法為民”原則的認同,強化香港內地一家親的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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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生一行參觀了朱學軍法調解工作室和少年法庭。在互動交流環節中,同學們大膽發言,踴躍提問。面對這些從港島遠道而來的年輕朋友們,朱師傅和張婷姐姐都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耐心細緻地幫助大家瞭解內地,認識江法。讓我們來看看同學們都提出了哪些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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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調解要用什麼樣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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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運用調解手段解決矛盾是東方經驗,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就是“和為貴”。法官調解的要旨在於法理和情理有機結合,即更多地從人文關懷出發,同時,援引法律法規等剛性條文,法與情相融,促使當事人雙方作出妥協和退讓,才能真正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問題2:

為什麼在中國已經有調解員隊伍,還要法官也融入到調解隊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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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法官調解的優勢在於,具有法律功底的司法人員,能把法律規定解釋得清楚到位,再通過聯合調解、委託調解、指導調解等形式,把法律宣傳到每戶人家,讓更多人接受調解,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起到調解一案,宣傳一片的目的。真正讓大家學法、知法、懂法、守法。

問題3:

江干法院對於未成年人檔案的保護有無採取措施?犯罪記錄是否會被別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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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等相關法律條文,都對未成年人前科、犯罪記錄封存做了規定。

江干法院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隱私,讓其能無痕的進入社會生活,聯合了其他8家單位及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輕罪記錄封存的操作細則》,即對於判處五年以下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江干法院將制定犯罪封存決定書並送達檢察院、看守所、派出所、少管所、監獄等部門,告知對於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犯罪記錄(司法機關以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依法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換句話說,只要不再犯罪,是不會有部門、單位、個人知道未成年人之前的犯罪情況。

問題4:

大陸刑法中對於刑事犯罪年齡是如何規定的?是否過於死板?香港法律中有法官自由裁量的柔性規定,是否更加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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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中國大陸是適用成文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你提出問題,在大陸刑法理論中也有爭論,有人認為有些低齡未成年人心智非常成熟,應該降低十四周歲的門檻。但我認為,對於刑事責任年齡,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低至9歲、高至18歲。

根據我們的生活經驗,大陸的教育體系也能看出,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已經對於重大犯罪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但是對於計算機犯罪、電信詐騙犯罪等犯罪還是不能普遍認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綜合智力、學習環境等因素,規定14週歲、16週歲兩個門檻應該算是合理的。

對於香港的刑事法律,12週歲以下不認定為犯罪,14週歲以上均認為犯罪,12-14週歲之間由法官通過一些標準自由裁量。因為香港也是以判例法為主,可能會有較為豐富的案例給予法官參考,對於香港的司法環境應該較為適用,但對於大陸的司法環境可能會出現一定的問題,當然,希望能夠可以相互學習優秀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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