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多家小超市涉嫌侵權,商戶賣5元鉛筆被索賠1.7萬元

法律 法制 社會 楚天都市報 2018-12-09
武漢多家小超市涉嫌侵權,商戶賣5元鉛筆被索賠1.7萬元武漢多家小超市涉嫌侵權,商戶賣5元鉛筆被索賠1.7萬元

楚天都市報12月6日訊(記者張萬軍 李輝)近日,武漢10多家小超市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稱他們因售賣鉛筆、洗手液、襪子等商品侵犯了相關企業的商標權,被起訴要求賠償1.7萬到2.3萬元。律師建議,小超市經營者應增強法律意識,在進貨時要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

今日上午,楚天都市報記者在江夏區廟山新村見到一家名為“全家福”超市的老闆李先生,這是一個60餘平方米的小超市,主要售賣各種日常生活用品。李先生介紹,11月1日,他突然收到一份快遞,打開後發現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傳票說公證員陪同申請人王某今年7月24日在他的超市裡購買了10支中華鉛筆,經鑑定這些鉛筆是假冒產品。李先生銷售該假冒產品侵犯了“中華牌”鉛筆商標的所有者——老鳳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權益,被要求賠償17000元。

李先生的妻子戴女士回憶,7月24日下午2時許,幾人進店後,拿著10支鉛筆找她付款,她並不清楚這些鉛筆的確切價格,就收了對方5元錢。李先生認為此事很蹊蹺,他的店裡雖然有中華牌鉛筆出售,但並沒有傳票上標明的這種鉛筆。“我的貨是從漢正街進的,我們也沒有能力去鑑別其真偽。”

地處江夏區藏龍島的三禾超市老闆李某勇告訴記者,他的店近期也收到武漢中級人民法院的兩份傳票,分別是某品牌洗手液和某品牌襪子起訴他侵犯對方的商標權,分別要求他賠償23000元。“我的經歷和‘全家福’超市基本一樣,連對方聘請的律師都是同一位張姓律師。”李某勇稱。

在一個維權微信群裡,有19名收到傳票的小超市老闆,他們的經歷非常相似,基本都是公證員陪同申請人在超市購買了鉛筆、襪子、洗手液等小物品,然後通過法院起訴超市侵犯商品權,索賠1.7萬至2萬多不等。

另外一家小超市老闆龔先生介紹,他的經歷也和李先生等人一樣,他和11個小超市老闆去年底接到法院傳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他賠償商標企業6000多元。

記者聯繫上原告的代理張姓律師,他拒絕接受採訪。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相關條例,公證人提供證據保全具有法定證據效力,除非超市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否則難以勝訴。吳律師建議,小超市經營者應增強法律意識,在進貨時要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對於所銷售的商品應從正規途徑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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