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侮辱他人 構成侵害名譽權......

法律 微信 跳槽那些事兒 不完美媽媽 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2019-04-19

【案情】劉某於2014年與丈夫向某離婚,2015年下半年,向某與賀某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因劉某與向某生育兩個孩子,家人希望兩人能復婚,但向某一直未明確表示。

2016年4月,劉某的妹妹張某到賀某所在工作單位辱罵吵鬧後,賀某辭職離開原工作單位。2017年11月,張某將賀某的相片和辱罵內容的信息發佈在某微信群,當時該微信群有微信成員191人。

向某得知後,通過電話聯繫張某,要求其刪除微信內容。由於該微信已發出幾小時,因此微信內容無法撤回。微信群裡有認識賀某及其朋友的,將該微信消息轉發給了賀某的親戚、朋友、同學。

賀某認為,張某的行為給自己的生活、工作、名譽、人格尊嚴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給心靈造成了無法癒合的傷痛,並已經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於是訴諸法院進行維權。

法院審理後判決,要求被告張某立即停止實施侵害行為;在發佈信息的微信群裡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財產損失3000元、精神損失2000元。

【說法】審理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佈誹謗、侮辱、貶低原告人格的信息,並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的品行懷疑和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報記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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