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滿華訴被告郭滿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法律 法制 社會 新華網 2017-03-26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5民初4854號

郭滿貴:

本院受理的(2016)粵0115民初4854號原告李滿華訴被告郭滿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裁判後事項告知書。判決如下: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郭滿貴返還原告李滿華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從2014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至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李滿華其他訴訟請求。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審法官:趙 嵐 電話:020-84683678 送 達 人:李 帥 電話:020-8468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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