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晨間|84歲老翁娶74歲老太,老翁兒子與老太爭房產卻分文未得

法律 上海 新聞晨報 新聞晨報 2019-07-02
來源:新聞晨報 作者:葉鬆麗 胡明冬

2016年2月,84歲的吳老先生在這個冬天跟74歲的於女士喜結良緣。結婚後不久,吳老先生就立下公證遺囑:在自己去世之後,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妻子於女士一人繼承。

申晨間|84歲老翁娶74歲老太,老翁兒子與老太爭房產卻分文未得

▲配圖,圖文無關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吳老先生與於女士的感情在婚後熱度逐漸消退,同時吳老先生也覺得虧欠自己的兒子小吳。

吳老先生提出變更公證遺囑,於女士知道後,與小吳夫婦多次協商,雙方於2017年9月達成共識並簽訂《承諾書》。

《承諾書》約定,於女士和小吳夫婦各佔該房50%的產權,但房暫掛在於女士名下。對於其他財物,首先保證吳老先生治病需要,不足部分由小吳夫婦以及於女士共同承擔50%。

不久,吳老先生去世。料理完後事,小吳夫婦請求於女士履行先前的約定,分割房產,卻遭到於女士的拒絕。於女士還獨自將房屋出售。

經協商不成,小吳夫婦將於女士告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分得於女士所得房款的1/2。

庭審中,被告於女士辯稱,涉案房屋權利自始至終與原告小吳夫婦沒有關係。吳老先生在世時,涉案房屋屬於吳老先生的個人財產,吳老先生死後,於女士是依據吳老先生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繼承的。

另外,《承諾書》中的承諾內容只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贈與關係,在贈與合同履行完畢前,於某撤銷贈與合同,不再贈與原告小吳夫婦1/2房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退一步來說,即使吳老先生生前口頭表示要將涉案房屋留給原告小吳夫婦,也不能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據此,被告於女士要求駁回原告小吳夫婦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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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圖文無關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承諾書》不是析產協議,只能視為帶有預期贈與性質的協議。涉案房屋系吳老先生婚前的個人財產,吳老先生死亡後,被告於女士基於其生前立下的公證遺囑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產權,原告自始至終不是涉案房屋的權利人或者共有人,原告以分家析產糾紛起訴,因未能舉證完畢,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再者,雙方在吳老先生生前簽訂的《承諾書》的預期贈與協議的約定,在吳老先生生前及死亡後,沒有無效的情形出現,《承諾書》約定的贈與協議有效。現被告於某繼承了涉案房屋並予以出售,不願意交付1/2房款給原告方,視為被告於某撤銷贈與行為,該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最終,上海寶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吳夫婦的訴訟請求。

上海寶山法院提醒大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等形式,不同形式的遺囑又具有不同的效力,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如果訂立了公證遺囑後想變更遺囑內容,應依法撤銷原先的公證遺囑後訂立新的遺囑,或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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