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失聯”真相曝光!還有這三點值得我們繼續接力轉發

法律 刑法 交通 社會 西子女性 2018-12-09
“男孩失聯”真相曝光!還有這三點值得我們繼續接力轉發

樂清11歲“失聯”男孩找到了,讓人慶幸的是:孩子平安。令人無語的是:失聯事件竟是孩子的母親陳某蓄意製造的虛假警情。昨天,陳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已被樂清市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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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屏的背後湧動著善心

孩子找到前,無數與孩子素不相識的好心人轉發了“50萬重金尋人”的新聞,朋友圈一度被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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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愛心被“套路”了,但很多網友依然慶幸孩子沒事,“看到孩子平安回家,比什麼都好”。

的確,沒轉發的不必慶幸,轉發的也無需自省。面對未成年人的安危,我們不可能無動於衷,鋪天蓋地的轉發接力背後,是所有人心底的善意流動,這個世界是溫暖的

“男孩失聯”真相曝光!還有這三點值得我們繼續接力轉發

令人憤怒的是,這是一次“假警”。

在這次“鬧劇”的背後,有幾個問題,西子姐姐家的法律專家和婦女維權警務站的警察小姐姐,覺得有必要談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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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走失後的正確報警姿勢

孩子走失後,多久可以報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為了補充管轄問題,該意見同時還提到: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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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有一個廣泛的誤解

“失蹤超過24小時才可以去報案”,

其實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寫了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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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婦女維權警務站的警察小姐姐特別提醒:

1、不存在所謂的24小時才可以報案,一旦發現有上述的情況發生,儘快、及時、有效報案非常重要!

2、當發現孩子失蹤時,儘快撥打110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報案,最開始的“24小時”是尋找孩子的黃金時間!

3、平時生活中請不要告訴孩子“如果他們調皮,警察會把他們抓走”。警方希望,當孩子害怕的時候,能主動尋求警察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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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假警的法律責任

“報假警”會涉嫌哪個罪名?

1、可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2013年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網絡謠言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其中,第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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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男孩”的權益誰來保護

每一個家庭都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平安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無論夫妻關係走向何處,為人父母都不應以犧牲孩子的身心健康作為父母關係的籌碼。

2018年7月18日,杭州市政法委、中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婦聯等十一個部門聯合發文,《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干預制度的意見(試行)》,其中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分別規定了國家機關、教育、醫療機構、村(居)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人民團體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拐賣、非法拘禁等非正常傷害時,有強制報告制度,並明確了程序要求及報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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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幸!孩子沒有走失!

慶幸!我們在這場“鬧劇”中展現了心底的友善,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安危的關注。

慶幸!我們為保護未成年人聯結成了一張結實的網。

素材來源 / @樂清公安、杭州市婦聯權益部、杭州市婦女維權警務站

編輯 / 張韻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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