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鎮西:沒有懲罰(包括“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法律 民主 顧明遠 政治 經濟 蔡章兵奇速英語創始人 2018-12-03

李鎮西:沒有懲罰(包括“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必要而合理的懲罰正是愛心的體現,但懲罰不是體罰

文/鎮西茶館

李鎮西:沒有懲罰(包括“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相當一部分教育者(教師和家長)特別希望立竿見影地把學生“管住”甚至“鎮住”;他們認為,什麼“愛心”,什麼“民主”,什麼“平等”,什麼“人性”……都是“紙上談兵”,都是“虛無縹緲”,都是專門們“站著說話不腰疼”……那些頑劣的學生簡直無法無天了,稍微對他客氣點他就“蹬鼻子上臉”了,在這種情況下,教師的威信蕩然無存,還讓老師怎麼教書?

我非常理解這些教育者焦灼不安的心情,也可以想象他們每天面對的學生是多麼讓他們束手無策,這讓他們不得不著急;面對那些流裡流氣、辱罵老師甚至對老師大打出手的學生,真是“氣不打從一處來”,甚至恨不得扇他幾耳光!因為我教書三十六年中,這樣的學生也遇到過,而且還不少,我曾經主動要求學校將全年級幾十個“差生”集中在一個班,由我擔任班主任。我特別自豪的,是我居然沒有對任何一個把我氣得發抖的學生有過任何體罰行為。拿有些老師的話來說,我在這一點上“創造了奇蹟”。還有人說我脾氣好,其實我年輕時也打過學生的,雖然不是我班上的學生,但我打過學生至少說明我脾氣並不好。

現在不少人呼喚“懲戒權”——有些老師為了避免“懲罰”這個詞,而用“懲戒”,其實沒必要,與其羞答答地說“懲戒”,不如理直氣壯地說“懲罰”。我一直認為,完整的教育必然就包括了“懲罰”(而不僅僅是“懲戒”),必要而合理的懲罰正是愛心的體現;換句話說,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沒有愛心的教育。

教育為什麼需要懲罰?

這本來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問題。因為科學而成功的教育卻不能沒有懲罰。但由於不少老師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所以還是有必要說說。

在我看來,“教育”不僅意味著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知識能力水平,同時意味著按文明社會與他人交往的準則規範人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養成教育”。這種“養成教育”,帶有某種強制性。作為社會人,不遵循起碼的公共規則與秩序是很難以人交往的。同時,在一個集體中,一個人違紀必然妨礙其他更多的人學習。這樣,為了尊重多數人學習的權利,有時不得不暫時“剝奪”個別人的學習權利――也就是說,必須予以必要的懲罰。換句話說,所謂“教育”,無非就是兩個方面,一是人格引領,二是行為規範。前者需要感染,需要春風化雨,需要潛移默化;後者則需要訓練,需要斬釘截鐵,需要說一不二。也就是說,“教育”本身就包含有懲罰的因素。可見,教育懲罰是萬萬不可缺少的。

那麼什麼是“教育懲罰”呢?

《教育大詞典》(顧明遠主編)上的解釋是:“對個人或集體的不良行為給予否定或批評處分,旨在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主要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語氣與表情,口頭批評,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等。”

我理解的“教育懲罰”,是對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這既可以體現在精神上,也可以體現在行為上。前者如扣操行分或紀律處分(警告、記過等等),對嚴重影響課堂秩序的學生甚至可以請出教室讓學生反思其過(對所謂“請出教室”我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好簡單肯定或否定)還有剝奪犯錯誤學生榮譽、讓他失去某些特殊的待遇等等,都是教育懲罰的方式;後者是某些過失的補償性行為(比如做衛生不認真而罰其重做等等)。

但我要說明的是,不管怎樣的教育懲罰,都不能是體罰。

對此有的朋友不理解我的這個觀點:“您究竟要表達什麼?既然是‘懲罰’,怎麼又不包括‘體罰’呢?‘體罰’不是‘懲罰’的一種嗎?”

這又是一種誤解。何為“懲罰”?“懲罰:嚴厲地處罰。”那什麼叫“處罰”呢?“處罰: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而何為“體罰”呢?“體罰:用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處罰兒童的錯誤教育方法。”(以上解釋均摘自《 現代漢語詞典 》)可見,“體罰”從詞義上講,是排除在“懲罰”之外的。只不過現在許多人一提到“懲罰”,總想到“體罰”,這是對“懲罰”一詞在理解上的泛化。

必要的教育懲罰與尊重學生並不矛盾,正如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所說:“確定整個懲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是要儘可能多的尊重一個人,也要儘可能多的要求他。”

而且,我這裡還要說的是,科學的教育懲罰不僅僅是制止違紀現象的手段,而且還應該是有助於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與法治精神的途徑。教育懲罰不應該只是來自教育者,而應該來自學生的集體意志。換句話說,這“懲罰”不應該僅僅是來自教師的“鐵腕”(如果這樣,很容易導致教師不自覺的“專制傾向”)而是包括教師和學生在內的集體意願。更重要的是,教育懲罰不能僅僅針對學生,同樣應該針對教育者。也就是說,在一個集體中,班主任和學生都應該遵循共同的“規則”,而不能有任何凌駕於集體規則之上的特殊成員。在這裡,教育懲罰充滿了師生平等的法治精神。當班主任期間,我多次因不慎違規而被學生依據共同制定的規則懲罰。我覺得,這不是我有意要“嚴於律己”、“以身作則”,或者顯示“打鐵先要本身硬”,不,真正的民主教育,理應如此。

也就是說,教育懲罰不能僅僅針對學生,同樣應該針對教育者。這樣的“教育懲罰”使民主精神真正深入學生心靈:學生與教師享有一樣的權利,教師與學生具有同等的義務。在這樣的機制中,學生開始嘗試著自我教育與民主管理的實踐,切身體驗著集體與個人、民主與法制、紀律與自由、權利與義務、自尊與尊他的對立統一關係,潛移默化地感受看同學之間、師生之間尊嚴與人格的平等。

讓教育懲罰理直氣壯。這樣的教育懲罰,實際上是讓學生在實踐中受到民主精神、法治(注意,不僅僅是“法制”)觀念、平等意識、獨立人格的啟蒙教育————而這正是我們的教育所應該包含的基本要義。

也許有老師明白我的意思了,也許有老師更糊塗了:究竟如何實施不是體罰的懲罰?有哪些具體操作?又如何讓教育懲罰體現民主教育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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