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婚姻法與民法彌合的開端

法律 婚姻 時政 西部法制報 2017-06-09

郝佳

《民法總則》已經來了,《民法典》還會遠嗎?法典化時代,總則有其宏大的歷史使命,它是民法法典化的開篇。按照這一邏輯,繼之而來的《民法典》各編將與其共同完成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統轄各編是總則應有的職能,而在我們既已形成共識的民法典各編中,沒有哪一部分如同婚姻法與民法那樣經歷過長久的割裂糾葛。在法典化的宏觀使命下,終結這一歷史性的割裂,實現其從法理到立法再至司法的彌合,是《民法總則》必須要完成的微觀使命。

1950:割裂之始

與《民法典》多舛的命運不同,《婚姻法》的誕生顯然順利的多。早在1948年中共中央婦女委員會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即著手準備起草婚姻法草案,從動議到最終頒佈僅用時一年半。從立法體例和內容上看,我國婚姻法承襲蘇聯模式。此種模式下,民法的調整對象以財產關係為限,婚姻法被認為是獨立於民法的部門法。大陸法系將婚姻法歸之於民法的傳統體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婚姻家庭財產化的體現而受到指責——只有在將婚姻看作交易,將子女看作家長權客體的資本主義社會中,婚姻家庭關係才被包括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關係的總系統內,並受民法典的調整。

在《婚姻法》頒佈實施的4年之後,民法典才開始了它的首次編纂。1962年的第二次編纂終有成果,形成了262條的民法草案。前兩次的編纂,婚姻家庭關係都未被納入其中。1979年改革開放後,民法典立法以“批發改零售”的方式重啟,1980年新中國第二部《婚姻法》頒佈,民法與婚姻法始終都像“兩股道上跑的車”各行其道。這一時期,學界的主流觀點仍將婚姻法視為與民法並行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1986:彌合的初次嘗試

1986年《民法通則》頒佈,除規定財產權外,還專設人身權一章,規定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明確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在調整對象一條,《民法通則》一改此前學界“民法主要調整財產關係”的說法,而直接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被認為是婚姻法向民法的“迴歸”。

但是,如果就此得出民法與婚姻法的關係已然明確或理順的結論,還為時過早。民法通則和總則不同,通則側重於順通民法領域的各種規則體系,如合同、侵權、物權等。總則則旨在通過抽象的制度設計總領民法各編,簡言之要起到提綱攜領之功效。婚姻家庭權利寫入《民法通則》,僅意味著婚姻法規則被視為民法規則的一部分,而非系統化地將婚姻法納入民法的邏輯體系中去。這一時期的《民法通則》與《婚姻法》依然並行,呈現出“神和貌離”的微妙關係,即立法體系定位問題得到解決,但法律適用的矛盾依然存在,如婚內侵權、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內分割等問題始終未能得到妥善的解決。

2017:割裂的終結

2017年《民法總則》頒佈實施,作為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階段性成果和開篇,同時也開啟了民法與婚姻法間既有裂隙的實質性彌合,至此,二者的割裂可謂終結。

首先,《民法總則》開宗明義地提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較之通則,人身關係被放在了財產關係之前,這一順序的調整,一方面昭示了民法對人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民法對其調整對象的進一步明確——人身關係亦是民法的調整對象。這從法律的調整範圍層面實現了民法與婚姻法割裂的彌合。

其次,《民法總則》第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較之通則“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的表述,總則的這一表述顯然是將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納入到民法的“權利法”的邏輯體系當中去。這從制度設計層面實現了民法與婚姻法割裂的彌合,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起草預設了立法依據。

儘管如此,仍需指出的是《民法總則》的一系列努力,僅僅是彌合的開始,並非完成。婚姻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原則的關係若何、婚姻家庭領域權利保護模式和規則與侵權法、物權法、合同法之間的衝突的解決等問題,都需要未來的《民法典》給出方案,這些都將繼續挑戰每一個法律人的智慧。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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