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視點」徐紅亮:正當防衛不能只靠跑!

法律 刑法 文章 法制 法律人老蔣 2017-04-04
「律師視點」徐紅亮:正當防衛不能只靠跑!

3月29日,搜狐網上有篇文章《100起真實案件告訴你:受侵害時怎麼合法抵抗?》,文章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該文章建議:“別動手你最正確的姿勢就是跑——這條你可能被告誡過的信條,雖然聽上去很慫,但是最好的辦法,沒有之一。”

這則報道令人哭笑不得,難道正當防衛只能靠跑?

跑是逃離、是迴避、是不正面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我們可以看出,跑在刑法意義上可以是一種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處置危險狀態的法律行為。可謂法律允許跑、支持跑。

正當防衛是什麼呢?《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可見防衛是一種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制止體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主動的實施阻止他人人行為,充滿積極性。而跑則完全有別,跑是種不衝突、不對抗,所以說,正當防衛如果只能靠跑,則是對防衛的一種“蔑視”。

正當防衛是一種法律行為,界定防衛的定語是正當,即防衛的正當性是防衛合法性的前提。正當防衛的條件如下:

「律師視點」徐紅亮:正當防衛不能只靠跑!

同時,該條款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即通常我們所說的無限防衛權,讀起來,似乎讓人酣暢淋漓,即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且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此處是現代刑法對傳統報應觀念的完整再現,當下深得人心。

然而,通過前面文章提及的100起具體的案例,我們不得不承認: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正在被束之高閣,成為名副其實的“睡美人條款”!其中原因有二:

一是從實體法角度,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過於嚴苛,法律對處理特殊情形下的公民提出了過高的要求,致使公民難以在理性的支配下實施防衛行為,必竟並非每人人都是法律專家,都能夠熟練掌握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二是從程序法角度,法官適應“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存在一個過程,目前大多數法官對公訴機關起訴的案件缺乏說“不”的勇氣,也缺乏法官直接說“不”的應有機制。這兩種原因的存在,使得正當防衛“看起來很美、聽起來很帥,用起來卻很難!”

鑑於此,我提出如下不成熟的建議:

第一、修訂《刑法》,考慮簡化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讓正當防衛真正成為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有力“武器“。例如:公民在私人住所內對不法侵害者可以採取無限正當防衛,而不論入侵者的目的何在;公民對攜帶槍械者帶來的不法侵害可以採取無限正當防衛,而不必等侵害者開始使用槍械;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更為寬泛的認定。

第二、切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真正實現”定罪在法庭,量刑在法庭“,使得法官認定正當防衛是否成立需要考慮的因素僅僅是事實和證據,而不考慮正當防衛成立之後其他的非法律因素。

第三、司法機關的宣傳應當對實施正當防衛的當事人和案例進行大力宣傳,讓社會公民知道正當防衛、認識正當防衛,引導全社會正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所以,正當防衛不能只靠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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