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企業法人獲刑三年

法律 投資 經濟 刑法 四川新聞網 2017-04-20

四川新聞網自貢4月19日訊 (崔青 記者 徐昭磊 )近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就該院編制印發的《2016年度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白皮書向各媒體發佈介紹。希望讓廣大市民群眾以此書為窗口,更為權威、詳盡地瞭解產權保護工作,當產權受到侵犯時,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典型案例

自貢某機械製造公司成立於2006年3月,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樑某某,經營範圍為生產、銷售輸送機械設備及配件等。2012年,因該公司對外投資、歸還企業貸款借款等活動需要資金,被告人樑某某便安排該公司員工邱某、曾某、胡某等人,在成都、自貢等地廣為傳播該公司高息借款的信息。自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間,某機械製造公司以支付1分至8分月息的方式向尤某、鄧某、劉某、曾某等21人吸收資金4.98億元。樑某某明知尤某、鄧某、劉某、曾某等21人有向親戚朋友等社會不特定人員借款的情形而予以放任。至案發時止,該公司已向上述人員歸還本金2.8億元,支付利息1.09億元,尚有約1.1億元未歸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機械製造公司為解決生產經營和歸還貸款、支付借款高額利息等所需資金,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樑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指使、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被告某機械製造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五十萬元,退賠未歸還金額;被告人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案例啟示

第一,經濟主體要做到依法經營、合法融資。經濟下行壓力下,許多經濟活動主體為求生存發展,客觀上具有強烈的融資需求,但要正確認識民間融資、民間借貸。融資行為應出於正常生產經營的需求並通過正常途徑,而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否則,將可能因觸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社會公眾應謹慎投資,不被高息誘惑。被害人或在高息的誘惑下,或基於對親朋好友的信任,對借款單位或個人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債權債務等關鍵信息並不瞭解知悉的情況下,失去理性盲目投資;有的被害人雖然能認識到其中的巨大風險,但在高息的誘惑下,抱僥倖心理,甚至不惜借款或者貸款進行投資,最終導致血本無歸甚至負債累累。投資應合法、謹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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