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男孩母親報假警受審 獲刑一年三個月判重了嗎?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4月29日電(冷昊陽) 29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浙江樂清“失聯男孩”案在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此案的量刑是否得當?對此,中新網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律專家和學者,他們普遍認為,該案件的判決具有典型意義。

“失聯”男孩母親報假警受審 獲刑一年三個月判重了嗎?

4月29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失聯男孩”母親陳某丹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案,,並當庭宣判,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樂清法院供圖

“失聯男孩”母親被判一年三個月

4月29日上午,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母親陳某丹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案,並當庭宣判,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丹因與丈夫黃某甲感情不和,蓄意策劃、以編造兒子黃某乙走失的虛假警情的方式,測試丈夫對其及兒子是否關心。

2018年11月30日,陳某丹將黃某乙安排在事先準備好的四輪電瓶車內,吩咐其不要下車回家。當晚,陳某丹虛假報警求助,之後將消息告知丈夫黃某甲及親戚、朋友,並打印尋人啟事進行大範圍張貼、發放。

在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網絡轉發及查找期間,陳某丹兩次轉移藏匿黃某乙的地點,並假裝配合搜尋,直至12月4日晚公安機關將黃某乙找回。期間,樂清市公安局共出動警力600餘人次,虹橋鎮政府、多家社會公益組織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尋找黃某乙,黃某乙走失的消息經全國多家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丹編造虛假警情,在信息網絡及其他媒體上傳播,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鑑於陳某丹系初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考慮到其因一己之私,損害社會誠信和良知,損耗社會公共資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對其不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失聯”男孩母親報假警受審 獲刑一年三個月判重了嗎?

圖為“失聯男孩”父親的朋友圈截圖。

法律專家:案件的判決具有典型意義

判決結果出爐後,也在網上引發爭議。有人認為,被告人陳某丹並未對社會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可以適用於緩刑,一年三個月的判決結果可能“過重”了;但也有人認為,被告人為一己私利損耗社會公共資源,並破壞社會秩序,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於此案的判決結果,中新網記者採訪了多名相關的法律專家學者,他們普遍認為,案件的判決具有典型意義。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告訴記者,被告人報假警,一方面會浪費掉寶貴的社會資源,造成警力的無辜消耗。此外,兒童失蹤類信息的傳播還會給當地乃至全國的居民帶來焦慮和恐慌的情緒,破壞社會秩序。綜合來看,此案的量刑並無問題。

在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看來,被告處心積慮、仔細籌劃,就是要讓社會各界都相信自己報的這個假案。雖然並未造成人員的傷亡,但客觀造成了社會各界人力物力上的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有比較嚴重的社會後果,所以量刑的結果並不重。

天津宸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青霞認為,此案的量刑結果是準確的。在她看來,被告主觀明知自己所報警情是假,卻為了一己之私,從未澄清事實,在客觀上對浪費了公共資源,對社會秩序造成了侵害。同時,她還提醒民眾,應當注意自己行為的真實性,不要因為一己之私,擾亂社會秩序。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位母親的行為不僅消費了社會公眾的善良與同情心,也消費了有限的警力資源。除了應當給予其道德層面上的譴責,也應當承擔追究其法律責任。雖其本意是測試夫妻感情,但其虛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卻是具有主觀故意的,因此該行為應當納入法律評價範疇。”

張新年還表示,本案被告人在編造虛假警情並經網絡和媒體傳播社會影響不斷擴大之時,也沒有及時進行澄清,其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已不足以懲戒,明顯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張新年同時稱,本案被告系初犯、認罪態度好,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因此,雖然一審法院的定罪量刑于法有據,但結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以及今後的再犯可能性等,不予適用緩刑則值得商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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