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以月利率2%為利誘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693萬獲刑

法律 投資 金融 中國人民銀行 中商網法治 2017-05-15

正義網贛州5月11日電(通訊員 何龍)為賺取利息差,江西贛州南康區兩男子廖某、朱某以個人名義以月利率2%支付縷析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再以3%以上的月利率放貸他人,後因他人經營不善,無法歸還。江西贛州南康區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訟,廖某、朱某分別獲刑3年9個月和3年。

2013年1月,廖某、朱某等4人合夥註冊了某投資有限公司,並將經營範圍確定為實業投資、企業項目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農業、林業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管理、金融理財諮詢服務、投資諮詢服務。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獲得金融行業從業資格的情況下,以擔保公司的名義承諾以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到歸還本金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宣傳,分別以個人名義向朋友、熟人及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並將吸收的存款以個人名義以3%以上的月利率放貸給他人賺取利息差。

同年7月,因其中一合夥人未吸收到資金,故決定合夥解散,但廖某、朱某仍在上述公司辦公,並繼續以個人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2013年1月至2014年l1月期間,廖某以個人名義向集資參與人方某等81人吸收資金共計3107萬元,並將其所吸收資金的大部分以月利率3%至3.5%放貸給他人用於經商,因他人經營不善無法如期歸還借款,導致資金鍊斷裂而不能如期向各集資參與人償還本息。同期,朱某如法炮製,以個人名義向集資參與人鍾某等37人收資金共計1586.5萬元,並致無法償還。

後廖某、朱某因害怕受罰到公安機關自首。該案經江西贛州南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根據償還情況和被害人諒解情況,依法處廖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判處朱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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