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司法時代的立言、立功與立德

法律 大數據 孔穎達 左傳 朔城區法院 2017-06-14

《左傳》雲:“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立言、立功、立德作為“三不朽”,成為代代人之圭臬。司法官員雖不刻意尋求在思想乃至德行方面引領風尚,但司法中的一言一行自然指向立言解紛、立功維權、立德而樹正義的實際效用。當今大數據業務迅速發展,社會事務趨於個性多元、快速交互、潛深聯繫的特徵。在司法信息迅速交換和影響的前提下,微觀司法判斷的隱含力量將迅速凝聚為司法的群體作用力,推動社會意識、社會關係與社會價值觀的發展,實現立言、立功與立德的“不朽”效用。

首先,法官是一個立言者。“立言”不一定著書立說,孔穎達注其為:“言得其要,理足可傳”。審判活動必然面對“個案中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這個關鍵問題,在法律釋明過程中,法官將自身專業思維和認知理念帶入其中,結合事實細節,將抽象法條轉化為適用特定案件的論證理論,切中案件要點構造一個又一個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方案。

例如,2006年“許霆案”的判決涉及盜竊主觀意志、盜竊祕密性、違反被害人意志的認定、盜竊對象的屬性、被害人過錯、金融機構的認定、責任劃分等多個方面。2014年“惠陽於德水案”的判決書通過與該案對比,針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與“刑法的衡量”進行了更有人文和邏輯力量的說理。這兩份裁決在法律界和輿論界都激起很大反響。司法言論不是空談,而是負責任的“臨事決斷”。這些有分量有影響力的言論,“言得其要,理足可傳”,自然是法官在該案中的“立言”。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建立,使得“立言”不再限於轟動性的個案:文書上網後形成海量數據,每個判例都可成為“先例”為後來案件借鑑。作者近日以“2016”、“名譽權糾紛”、“民事案件”、“判決書”為組合關鍵詞進行搜索,數秒後發現1752個案件。這些案件中法官分別判斷原告起訴時所稱具體行為是否侵犯名譽,以及若構成侵權的後果。這是對人際關係中糾紛處理分寸的判斷,是人際關係中事理的發現過程。如一個案件中法官論證道:“在無司法機關做出相關認定,且無直接證據證實的情形下,被告分別在互聯網大會以及原告辦公地公開指責原告是大騙子、詐騙犯,言辭激烈,表達方式過激。且因上述行為均發生在公共場合,影響範圍大,勢必會使不明真相且不特定多數人對原告做出負面判斷,進而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即使被告有理由相信其言論是屬實的,其上述言行也超出了理性質疑或檢舉揭發的途徑,目的正當性不能成為其行為侵權的合法理由。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在寥寥數語中,法官闡述了判斷侵犯名譽權的一種法律規則。該規則在信息網絡中將被研究和傳播,判決書中的立論和論證將對公共認知的改變發生直接作用。

案例之間具有複雜的“家族相似性”。在大數據司法時代,任一案件都與同類案件產生關聯。通過大數據的生成和應用,每次判斷都會給法律共同體其他成員以及公眾產生示範、指引或參考效應。“法理的本質是事理”。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各類事務性質和後果的判斷,就是對社會事理的發現與表達。司法權本質上是權威判斷權。法官判斷將作為社會判斷的標杆,因此每一次創造性司法表達過程都是微觀上的“立言”。

根據判例研究方法論,一個判例會隨著歷史推移,其意義常變常新。判例會被法律共同體成員甚至公眾反覆審視與挖掘,不斷髮生新啟發和新意義。判例中的“只言片思”得以積水成泊,醞釀成具有包容性的新理論反饋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儘管這個過程並不“轟轟烈烈”,但在案件類型多樣化、理論亟待與社會新矛盾對接的大數據司法時代,卻是一個無時不刻都在“潤物無聲”的狀態。

當然,實現立言價值對司法說理有更高要求。有些案件裁決在社會上引起一片譁然,輿論對於裁決幾乎一邊倒的質疑。雖然輿論是複雜的,會有不經意歪曲細節制造效果的情形,但是反思相關案件裁決都會發現存在針對焦點問題沒有透徹說理的缺陷。如何在司法中做到“立言”?子曰:“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裁決和其他溝通行為必須針對各種可能質疑展開說理和論證,嚴謹充分,具有預見性,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質疑和壓力,這就是“不失之於人”;而法官注重自己發表觀點的時間、對象與環境,使說理既合法理、也合人情,就是“不失之於言”。

案件中的“是非曲直”不是透明的,她隱藏在喧鬧當中。裁判者是案件中事理的發現與論證者,這需要其對此有高度自覺。有裁判者害怕“言多必失”,裁決理由顯得生硬或隱晦,這是不自信的表現,也招來不必要的懷疑。說理不一定在言辭多少,需要“精”、“當”、“透”。孔子曾讚揚子路:“片言可折獄”。當事人律師也曾給優秀法官宋魚水送錦旗:“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總之,既不“失人”也不“失言”,就能在司法中實現“立言”。

“立功”,是一個涓流成海的過程。司法中先“立言”而後“立功”。司法過程最終指向解紛維權的現實結果,雖然是職責所在,但能將當事人面臨的焦頭爛額的問題妥善解決是不容小覷的“功勞”。例如合同案件可能只需根據當事人約定要求雙方履行權利義務,但保護契約神聖性、維護交易秩序便是“功”;傷害案件定罪處罰或判決賠償很簡單,但彌補受害方損失、使侵權行為受到抑制也是“功”;一起“民告官”案件認定行政行為無效、判決行政賠償,能維護公民權利、規範權力行使更是“功”。以上種種社會關係的良性狀態,縱有豐富的法律和法理對應,也賴於法官將其落實到具體案情之中。社會糾紛得到妥善解決,社會合作公平有序。切實解決問題的司法裁決,不僅使當事人滿意,也使周圍人安心遵循法律規制。在文書上網和自媒體對各類案件傳播速率提升的情況下,法律的指引、評價、預測與教育作用得以更好地體現。維繫社會關係的良好運作,這是司法權作為一項國家權力,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共同立下的重大“功勞”。

良法都閃耀著理性的光輝,她總是體現立法者的特定價值追求,因此司法活動對社會風氣和價值導向產生引領作用。例如,盜竊在民眾一般觀念中都侷限於祕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但許霆案將利用設備故障惡意取款也定性為盜竊,就在民眾中強化一種意識:“即使是公開方式,即使有對方過錯情形,違背了對方的意志取得他人財物也是偷”。從不符合高水平願望道德到違反最基本義務道德的轉變,對一般人能產生價值觀念上的引領作用。而有些“扶不扶”的案件裁決則體現了負面後果,助人行為在審判中被視作賠償依據,給民眾造成“法律使助人者承擔更大不利可能”的認知,令不敢、不願助人的惡劣風氣猖獗一時,幸好後來同類糾紛的裁決對此偏差予以糾正。又例如:“正當防衛的標準在何處?”“防衛過當如何認定和處理?”民眾也只能通過類似案件的具體裁決得到恰當指引,從而形成正確的價值判斷。司法既不能為輿論所左右,也不能違逆人心獨斷專行。“惠州許霆案”判決中的“最後的說明”、北京母子糾紛中“親愛我孝何難,親憎我孝方賢”的法官寄語,都不迂腐,為判決增添了人情的溫度。任何裁決都會表達對於具體事務的價值取向,喻人以法理、喻人以情理、喻人以價值觀本也是實現案件公正。在建立司法大數據的背景下,更將個案正義和全部案件審判質量提升作為共同目標,每一個案所透露出的態度、希冀、趨向都會被海量的基數所放大,立一案之德形成千萬之德,形成一種民心,指向一種共同價值取向,引領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完善與發展。“法安天下,德潤民心”。通過司法引領社會核心價值觀的形成,恰恰是裁判者“立言”和“立功”後的必然發生的“立德”之效。

在浩大的社會背景下,個體感覺無法抵禦歷史湧來的洪流;但在個體價值被發現後,個人組合不再是烏合之眾。大數據試圖發現歷史中每一個人,大數據司法將發現每一個司法者、每一個案件所呈現的話語、態度和價值。言可以誨人,功可以惠人,德可以聚民心,這正是司法之正能量所在,堪稱“三不朽”,不廢於古,不廢於今,也將不負未來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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