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公告

法律 股票 投資 財經 證券時報 2017-06-1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凌國際"或"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的會議通知於2017年6月13日以郵件方式發出,本次會議因情況緊急,會議於2017年6月14日下午以通訊方式召開。本次會議應參加董事9人,實際參加會議董事9人。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6月12日晚收到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下稱"中農集團")向公司董事會發出的《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關於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函》(中農函字[2017]29號、中農函字[2017]30號、中農函字[2017]31號、中農函字[2017]32號,下稱"提案函"),提請公司董事會增加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分別審議下列臨時提案:(1)關於提請罷免徐季平監事職務的議案;(2)關於不予確認周華萍女士為公司監事的議案;(3)關於補選公司監事的議案(一);(4)關於補選公司監事的議案(二)。

公司董事會針對上述事項審議並表決下列議案:

一、關於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提請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關於提請罷免徐季平監事職務的議案》臨時提案的議案

表決結果:2票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經與會董事審議,董事會不同意將中農集團提請的臨時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本議案未獲得通過。

二、關於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提請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關於不予確認周華萍女士為公司監事的議案》臨時提案的議案

三、關於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提請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關於補選公司監事的議案(一)》臨時提案的議案

四、關於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提請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關於補選公司監事的議案(二)》臨時提案的議案

以上提案的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刊載在巨潮資訊網(《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關於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函》(中農函字[2017]29號、中農函字[2017]30號、中農函字[2017]31號、中農函字[2017]32號)。

除董事柳金宏、武軼外,其他七名董事反對意見如下:

1、公司監事會組成結構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另,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從現行法律規定及《公司章程》來看,除明確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外,並無其他關於監事會組成結構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因公司非職工代表監事辭職後導致監事會人數低於法定人數3人,公司需補選一名監事以保證監事會的正常運作,但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規定非職工代表監事辭職後僅能補選非職工代表監事。東凌國際監事會現由一名股東代表的監事和兩名職工代表的監事共同組成,並不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

2、周華萍女士當選職工代表監事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條對選舉職工代表任監事的程序作了同樣的表述。周華萍女士通過東凌國際的職工大會當選為公司職工代表監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形式,該選舉結果合法、有效。

3、中農集團所提議案於法無據,不予認可

中農集團提出罷免徐季平監事職務的議案、不予確認周華萍女士為公司監事的議案以及補選監事的兩項議案等四項議案是建立在周華萍當選監事違法的基礎之上,但周華萍當選監事並無違法違規之處。因此,中農集團所提四項議案於法無據,進而不同意將該四項議案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特此公告。

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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