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牧野區法院執結首例環保行政處罰案件

法律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政法 新鄉中院 2017-04-19

4月10日,牧野區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了首起異地管轄的環保行政處罰案件。這也是該院首例執結的由環保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涉及環境保護的案件。

2015年2月3日,新鄉市環保局經調查發現某塑業公司未經批准擅自投入試生產,與之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向該塑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試生產,並罰款8萬元。該塑業公司表示不服,向牧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後依法駁回塑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塑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終市中院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塑業公司仍未及時繳納罰款。據此,新鄉市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催告通知書,要求塑業公司10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可該公司仍置之不理。故新鄉市環保部門於2016年2月依法向牧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經過多番查詢,始終未能發現該塑業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考慮到該公司準備投入生產,執行法官認為該企業定有資產能夠履行生效判決。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發現了該公司的財產線索,但是塑業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拒不配合執行工作。為此,法院對張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決定。張某立表示立刻履行8萬元罰款,確保了此案的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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