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拿票報銷”竟然觸犯刑法

法律 刑法 經濟 法制 一帆說事 2017-06-16

“獎金拿票報銷”竟然觸犯刑法

某省稅務局通過金三納稅評估系統篩選出某建設集團期間費用的指標高出同行業的3倍,增值稅稅負低於同行業比較大。

1、企業2015年至2016年每年年底報銷大量的勞務支出、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等名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這麼大的集團效益極佳,而員工甚至管理者的年終獎卻少的可憐。通過對不同級別的人員進行詢問。

最後查明,該集團年底發放給員工的獎金為了少交個人所得稅,一大部分獎金都通過找票報銷了,只有少部分為掩人耳目做了獎金列支。查明原委後,稅務人員不僅要求員工補繳了個人所得稅並加收了滯納金及罰款,並對單位應未履行扣繳義務進行了處罰。更嚴重的是追查到了為其虛開發票的上游企業,因涉及虛開發票罪稅務機關將該案提交了司法機關處理,後查實涉及虛開金額達30萬元,數額較大,最終以虛開發票罪判處雙方單位10萬元罰金,判處相關負責人有期徒刑4年。

“獎金拿票報銷”竟然觸犯刑法

解析: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獎金拿票報銷”竟然觸犯刑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根據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就應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獎金拿票報銷”竟然觸犯刑法

根據規定,小編認為企業給員工發放的獎金拿票以“勞務支出、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等名義報銷,對於這些開票事項來說都屬於不真實存在的業務,開票方屬於為他人虛開,受票方屬於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雙方都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因此,按虛開數額較大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相關負責人處以有期徒刑的做法是符合規定。

“獎金拿票報銷”竟然觸犯刑法

實際上,小編覺得企業給員工發放獎金或其他的補貼拿票報銷的情況很多。企業都認為只是逃避了個人所得稅,卻忽略了會涉及到虛開發票的問題,以至於帶來了遠超出稅款的經濟損失,甚至觸犯了刑法。納稅人只有依法納稅方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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