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乎你我他

法律 陸軍 信息安全 法制 解放軍報融媒體 2017-04-18

寫在前面

日前,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聯合印發通知,對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作出部署,要求創新宣傳形式、增強宣傳實效,讓民法知識家喻戶曉,讓民法精神深入人心。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裡,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在我們每個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不可或缺,它保障我們的人格尊嚴,彰顯私權利的獨立價值,全面確認人的主體地位,促進人與人之間的有序交往。

民法總則確立的民事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等內容,可以覆蓋到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的細微之處,調整大家平日方方面面的行為與關係,如溫柔母親雨天撐起的保護傘。

民法總則公佈一個多月來,不少官兵來電來函諮詢民事法律熱點問題,記者整理歸納出官兵普遍關注、與大家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的幾個問題,請武警政治學院副教授成義敏作了解答。

英烈名譽不容侵犯

火箭軍某導彈旅助理 彭鵬:

每當在網上看到抹黑、侮辱英烈的圖片、文字,我就很氣憤,請問如何才能追究發佈者的法律責任呢?

法條摘錄: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

立法保護英烈的人格權益,鮮明地表達了我們國家對待英雄的態度。

“祖國是人民最堅實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閃亮的座標。”當前,一些人對英雄不尊重,一些文藝作品、網絡文章存在褻瀆英雄的不良傾向。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會扭曲公眾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新形勢下,我們要用正確的方法唱好英雄讚歌,對於各種褻瀆英雄的事,則要用好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切實用法律武器維護中華民族的英雄。

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陸軍某團四級軍士長 楊文軍:

個別帶兵人強制官兵捐款捐物、替官兵保管財產,或以保密名義沒收官兵手機,請問這是不是侵犯了財產權?

法條摘錄: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專家解讀:

民法總則保護的財產權利,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扣發、少發工資、津貼和被裝,甚至不按照規定退還伙食費等情況,如果沒有正當事由,就是侵犯了軍人對自己合法財產的佔有、使用權。

某些基層單位以所謂“防止士兵亂花錢”的名義,強制儲蓄或代管現金、存摺、銀行卡的現象,都侵犯了軍人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和收益權;強制或變相強制官兵捐款捐物、扶貧濟困,不僅違反民法的財產處分公平自願的原則,也侵犯了個人財產權利。

至於為了保密要求,平時暫時代管官兵手機,則是依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結合軍隊管理訓練實際,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不構成對財產權的侵犯。在戰士違規使用後沒收並據為己有的,仍屬侵犯財產權利,要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新疆軍區某裝甲團幹事 楊斌:

三年前,朋友向我借了5萬元錢。後來我多次催要,他都聲稱沒錢還我。請問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法條摘錄: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解讀:

生活中,當事人發現時過境遷,對方欠款可能無法追討後,往往不會馬上到法院起訴,一拖再拖錯過了法律許可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總則將權利救濟的訴訟時效由二年改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起算。一則留夠了追討時間,二則迫使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否則期間屆滿後,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

借款發生時,最好籤訂字據,明確還款時間,短信、微信記錄也可視為有效證據。同時,借款方要積極及時行使追討權利,並保留證明追討過的證據,說明在訴訟時效內已經及時追討過。否則,一旦訴訟時效期滿,再起訴追討債務,法院不予受理。

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

北部戰區陸軍某旅排長 閆嘉鑫:

我單位三期士官小劉在地鐵站抓小偷被捅傷,小偷跑了還未歸案。至今小劉還在住院,醫療費用可以要求受幫助的人承擔嗎?

法條摘錄: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

民法總則出臺後,只要是見義勇為,即使因為過失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也一律不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在無法找到侵權行為人的情況下,見義勇為的行為人還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使得受助人承擔補償責任從以往的軟性道德要求變更為強制性法律義務。

就本案而言,按照目前施行的民法通則,只能單位出面協商要求受助人負擔一部分醫療費用,並給小劉申請見義勇為基金。而在民法總則施行後,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受助人補償醫療費用。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中部戰區陸軍某旅上等兵 吳廣:

那天,我登錄遊戲賬號,發現自己花了上千元買的“裝備”莫名其妙沒了,撥打客服電話後,我才知道賬號被盜。這算不算個人財產損失?能報案嗎?

法條摘錄: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解讀:

民法總則針對當前非法獲取、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猖獗行為說“不”,就是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後盾。

依據當前法律法規,網絡盜號、盜取遊戲Q幣等行為,是對個人信息的侵犯。如果這些虛擬財產是通過等價交易以貨幣方式購得的,也視為對個人財產權的侵犯,可以報案,但即使公安機關接受報案,由於取證困難,責任主體的確立和追究也相對麻煩。

基於此種情況,民法總則設立了一個開放條款,即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原則性規定為後續個人虛擬數字權利和網絡財產權保護留下了足夠的立法操作空間。

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

武警某部幹事 李穎輝:

前兩天,我在手機上接受了親戚指定給八歲孩子的3000元轉賬,這種贈與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條摘錄: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專家解讀:

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是依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的現狀做出的及時調整。

實踐中,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辨認識別能力,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等;另一類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購買學習用品等。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八歲孩子接受贈與無效。民法總則施行後,八歲孩子接受贈與具有法律效力,這筆款項應視為孩子的財產,父母可代為保管,也可用在孩子的學習生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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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有關名詞解釋

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不論法人、自然人還是非法人組織,不論法人規模大小、經濟實力雄厚與否,不論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貧、富,不論非法人組織經營什麼業務,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特有的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誠信原則

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是各國民法公認的基本原則。通常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綠色原則

將環境資源保護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是貫徹憲法關於保護環境的要求,同時也是落實黨中央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將全面開啟環境資源保護的民法通道,有利於構建生態時代下人與自然的新型關係,順應綠色立法潮流。

人格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維持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維護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為內容的權利。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在自己的肖像上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所享有的權利。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

榮譽權是指自然人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權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婚姻自主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結婚、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整理:成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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