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點摘編】
鮑紹坤在《中國法學》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社會組織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託。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增量較快,但總量仍然偏少且發展比較粗放,整體水平和社會認同度也不高。為培育和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效參與社會治理,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創新和探索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領域、手段、方式方法;社會組織要積極加強自身建設,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積極發揮重要作用。應加快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完善工作。在法律修改完善過程中,應注意突出以下幾方面問題:堅持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有機統一;深化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創設備案制度;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統一、有機協調的監管機制;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光明日報》( 2017年04月03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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