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龍股份:原董事長涉嫌單位行賄被起訴

法律 錦龍股份 IPO 刑法 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2017-05-05

中國證券網訊 錦龍股份4日早間公告,公司於2017年5月3日收到廣東誠展律師事務所發來的《告知函》,《告知函》稱,廣東誠展律師事務所委派的律師作為楊志茂涉嫌單位行賄一案的辯護人於2017年5月3日簽收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書》。《起訴書》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長楊志茂為使本公司在收購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事項中得到關照和幫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6411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將楊志茂涉嫌單位行賄一案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鑑於被告楊志茂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此外,《告知函》稱,在上述針對楊志茂涉嫌單位行賄案的《起訴書》中,公司未被列為被告。

公告稱,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針對本公司涉嫌單位行賄案的起訴書。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錦龍股份因涉嫌單位行賄,旗下一參一控兩家券商的融資計劃均受到不同程度波及。其中,參股公司東莞證券IPO被迫中止,控股公司中山證券則遭遇增資計劃擱淺。錦龍股份於5月2日發佈多份公告,涉及上述兩家券商。其中,參股公司東莞證券當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許可通知書,同意其中止審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同時,錦龍股份終止定增事項,並與控股公司中山證券簽署了《終止協議》,終止雙方於2015年10月15日簽署的《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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