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強姦罪:受害婦女若告官基本沒救

法律 婚外情 列女傳 西晉 今晨囧事 2017-04-25

古代強姦罪:受害婦女若告官基本沒救

《烈女傳》(材料圖)

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按理說,強姦罪要比掠奪、偷盜違法多得多,可史料記載卻少得多。其因素是什麼呢?

首先,封建的貞操觀捆綁了婦人,把貞操當作天理,即便受害也很少告官。從秦朝開端,歷代統治者都特別注重“守節”,讚譽“貞婦”、“節婦”,一本本《列女傳》相繼出現,記載讚譽一些女子守節的典範。如西晉皇甫謐的《列女傳》記載:三國時夏侯令的女兒嫁給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沒有兒子,爸爸叫她改嫁,她割去兩個耳朵表明不肯。後來,父母見她無依無靠,又動員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明守節不嫁。又如安靖女子張芝,年青守寡,與兩個嫂嫂一同被亂軍搶去,她為了守住貞操,先殺了兩個嫂嫂,再自殺,幸而亂軍很快敗散,她才獲救。封建社會裡,對婦人來說,“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寡婦改嫁被認為是“淫婦”,許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慘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以後,畏懾於傳統壓力,或殉死、或被逼守節一輩子。也有不少婦人效法《列女傳》自願節烈,並自戕、毀容或自殘以誓守節之志。在那樣的社會裡,受害婦人為了自個的貞操,忍辱負重或自尋短見。受害人不通知,這類違法怎能多呢?

其次,封建社會的法令對強姦罪的審定,嚴峻不利於受害婦人告官。歷代王朝律令中的強姦罪要件迥然不同。以《大清律例》為例,它規則:只要在婦人始終抵擋暴徒的性暴力做法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體部位被嚴峻致傷時,法官才會認定為強姦罪。也就是說,婦人遭到強姦時,如果一開端抵擋,後來無力抵擋或暴徒拿出凶器威迫下或口頭威嚇女方被逼停止抵擋而承受暴徒的性做法,均視作通姦做法。一旦被認定為通姦罪,就會給受害者帶來三個後果:一是遭受侮辱的名聲,只好自殺身亡以躲避言論的斥責。二是曾經有過‘‘失節”做法的女性,即便被強姦,罪犯也要從輕處罰;三是婦人與男人通姦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婦人要打90大板。清代還規則,不管男女挨板子都要當眾暴露下身,捱揍蒙羞。因而。婦人被強姦告官九死一生,勿寧不告。在這種法制下,強姦罪天然少了。

當然,這種說法可能不很全部,那時強姦罪少於別的罪的因素是不是還有別的,也說不定,有待於進一步研討和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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