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萬喜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將向最高法申訴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因代購橘子罐頭被指涉嫌詐騙、並獲刑五年的耿萬喜,日前向江蘇高院申請國家賠償,索賠202.9萬元。今日(7月12日),新京報記者從江蘇高院、耿萬喜代理律師及其本人處獲知,他的申請已於昨日(11日)被駁回。耿萬喜稱,將向最高法申訴。

耿萬喜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將向最高法申訴

69歲的耿萬喜5月14日上午,向江蘇高院申請國家賠償。7月11日,其申請被江蘇高院駁回。 受訪者供圖

高院:中院此前駁回申請“適用法律正確”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1986年10月,耿萬喜被濱海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同年11月24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1990年9月3日,耿萬喜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1991年4月27日止。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審宣告耿萬喜無罪。

2018年6月20日,耿萬喜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其自被羈押至假釋期滿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被羈押至60週歲的工資損失、按人均壽命的養老金和醫保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合計1644030.5元。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於2019年4月30日決定駁回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新京報記者從耿萬喜代理律師許浩處,獲得的一份鹽城中院決定書。

鹽城中院認為,耿萬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國家賠償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因此,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後處理。

耿萬喜不服,於2019年5月14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9法賠1號決定。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江蘇高院、耿萬喜代理律師及其本人處獲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適用法律正確。

耿萬喜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將向最高法申訴

江蘇高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顯示,已駁回耿萬喜得國家賠償申請。 受訪者供圖

耿萬喜:調解未達一致 將向最高法申訴

7月11日下午,耿萬喜前往江蘇高院,與該院賠償委員會進行了調解、溝通。今日(12日)上午,剛剛返回家中的耿萬喜,電話向新京報記者表示,雙方溝通未能達成一致,“將向最高法申訴。”

耿萬喜稱,“精神損害,他們承認32年間存在,但是無法給予賠償,24年工資也沒方法補。”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江蘇高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顯示,根據蘇高法發〔1998〕28號《關於1977年以來判處的、經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後工作的若干意見》,耿萬喜案的善後工作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是關於退休待遇落實問題,二是關於工資補發或經濟補助問題。但耿萬喜被羈押期間,其原單位已經解散,相關人員均自謀職業。

江蘇高院認為,耿萬喜主張補發其自被羈押起至60週歲的工資,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其原所在單位早已解散,也沒有事實基礎。

實際上,在與耿萬喜協商調解時,江蘇高院曾提出過補償方案。江蘇高院稱,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鹽城中院落實,向耿萬喜支付相當於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數額的補償金68萬元,另考慮耿萬喜的實際情況,再給其補助10萬元,合計78萬元。

但該補償方案,並未讓耿萬喜滿意。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希望可以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工資損失、精神撫慰金,合計2029230.51元。

最終,江蘇高院作出(2019)蘇委賠6號決定,駁回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昨天(11日)在高院,我提出向最高法申訴,他們同意,等最高法結論後,再談78萬元補充一事”,耿萬喜向新京報記者補充說。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編輯 李劼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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