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與意外,是一個沉重的話題。
人永遠不知道,
事故與意外什麼時候會來。
因為一場“意外事故”中,
一個年輕的生命驟然離去。
一邊是沉浸在悲傷中不可自拔的父母,
一邊是事故所在地的小區物業,
和一場關於生命權糾紛的案件。
一個年輕生命驟然逝去
不久前,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別的侵犯生命權糾紛案件,一名年僅十六歲的少年從租住小區十七樓過道窗戶處墜樓死亡。
少年意外的逝去,留下一對沉浸在悲痛的父母。之後,少年父母以該窗戶未設有圍欄,也沒有足以引起行人注意的標識,小區物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小區物管賠償。
呈貢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區物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經過
被害人出生於2002 年,生前租住在小區3棟。2018 年8月3日中午12時35分許,被害人醉酒後從該小區地下車庫走到小區14棟坐電梯到15樓,出電梯後從樓梯走到17樓,後從17樓過道窗戶墜樓落入2樓平臺身亡。
本案經過開庭審理後,辦理該案的黃雲法官一行人親自到事發地點進行現場勘查,經實地測量發現窗臺高0.98米,窗子玻璃上用紅色字體寫有“高空危險,嚴禁攀爬”的警示標語,窗子玻璃完好。
如何認定侵權責任
呈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害人墜落的窗戶屬於消防通道,是不可以安裝防護欄杆的,且該窗戶的窗臺高度為0.98米,足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如果不是人為的故意攀爬獲外力作用,是不可能從窗戶上墜落的;加之小區物管已在窗戶玻璃上作了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提示,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小區物管對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小區物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墜樓身亡,系因自身醉酒後,行為失控造成的,被害人對其自身死亡的後果存在主要過錯,被害人的父母在其未滿16週歲時就放任其獨立到外打工,未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考慮到被害人的死亡確實給被害人的父母帶來較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儘管小區物管對被害人死亡不存在過錯,呈貢法院判決小區物管從道義上給與被害人的父母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為安撫。
此案宣判後當事人是否上訴,我們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