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發現無違法犯罪的應撤銷案件

法律 裝修 時政 渭南紀檢監察 2018-12-14

編者按: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縣紀委監委根據群眾舉報,對該縣住房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A某涉嫌以無償接受裝修的方式受賄行為進行審查調查。縣紀委監委依照法律規定,經過慎重研究,對A某立案審查調查,但未對A某採取留置措施。

綜合採取其他審查調查措施後查明,A某確實是由該縣某房地產公司對其住房進行了裝修,但A某並不是無償接受裝修,只是較為認可該公司的專業水準,並且圖方便,不願意再費力尋覓其他裝修公司,因此交由該公司進行裝修,事後A某按照市場價格支付了裝修費用。縣紀委監委認定,A某不構成違紀、職務違法和受賄犯罪,於是依法撤銷案件,並通知A某所在單位。

同時,縣紀委監委認定,A某聘請其管理範圍內的房地產公司為其裝修的行為實屬不妥,已經在群眾中產生了不良影響。縣紀委監委對A某進行了談話提醒、批評教育。A某認識到自己行為不當,真誠表示認錯並認真進行了整改。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該條款是關於監察機關撤銷案件的規定。撤銷案件制度的設置,符合人們認識事物的一般規律。事物的發生與發展存在著客觀性和複雜性,包括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內的主體,在認識事物方面存在著有限性、漸進性。有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在初步核實、立案階段,審查調查人員根據已經掌握的部分證據,可能就初步認定已構成違法犯罪。但是隨著審查調查活動的深入開展,逐步接近全部的客觀事實,審查調查人員也可能會發現之前的認識存在誤差,甚至存在根本性的偏差。經過進一步的審查調查,結果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這時就應當實事求是地撤銷案件,糾正錯誤,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恢復他的名譽和合法權益。監察法關於撤銷案件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對於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利,維護國家監察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案例中,該縣紀委監委在審查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證明A某存在受賄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不應對其追究紀律法律責任,於是及時依法終止審查調查,決定撤銷案件,並將撤銷案件的原因和決定通知了A某所在單位,在一定範圍內為A某予以澄清。本案例中,A某並未被留置。如果調查對象已經被採取留置措施,一經發現其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並決定撤銷案件的,監察機關應當立即報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級監察機關,及時解除對被調查人的留置,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對於撤銷案件這種情況,無論是紀檢監察機關還是被調查人,都應當正確對待。一方面,紀檢監察機關應該深刻反思案件被撤銷的根本原因,認真檢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比如,初步核實工作不紮實可能就是很重要的因素。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嚴格依法、嚴肅認真做好前期初核工作,為立案提供更加紮實的證據,避免出現大的誤判。審查調查人員還應當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查實違法犯罪問題當然是成績,查否了線索、為幹部澄清了事實也是成績,同樣有利於維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另一方面,被調查人也應當以平常心對待,充分認識到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是黨員、公職人員的義務,反思自己被舉報和調查的原因,糾正小的錯誤,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同時要甩掉心理包袱,以更加嚴格的標準要求自己,以更好的精神狀態和工作成績回報組織的信任。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公職人員因為敢闖敢試、工作力度大等原因,觸動了一些人的利益,因此被誣告陷害。對於這些大公無私、勇於擔當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在查實其確實受到了不實舉報後,該撤銷案件的要堅決依法撤銷案件,並對公職人員及時予以澄清,還以清白,同時對於誣告陷害者要依紀依法嚴肅懲處。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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