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一干部挪用公款115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收受賄賂

法律 工商銀行 徒駭河 法制 社會 閃電新聞 2018-12-08

齊魯網濱州12月7日訊今年7月,由濱州市沾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沾化區某局原主任科員郭某挪用公款、受賄案判決生效。該案是沾化區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首起職務犯罪案件。

濱州一干部挪用公款115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收受賄賂

在沾化區徒駭河公園建設過程中,郭某利用其管理公款的職務之便,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先後5次挪用公款共計1150萬元,在工商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和基金,獲利5.1萬元。隨後將收益投入擔保公司,用於個人放貸收益。

濱州一干部挪用公款115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收受賄賂

2014年10月,因單位財務人員變動,郭某害怕自己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的事情敗露,急忙把5.1萬元的收益和1萬餘元利息交還單位財務,並指使財務人員偽造收款憑證,把收款日期提前至2014年1月。隨後,他利用職務之便,又將某小區商住樓暖氣安裝工程尾款2.3萬餘元扣為己有。

2018年2月,郭某被監察委詢問,按照提前想好的理由和偽造的證據應對調查人員。3月,郭某被留置調查,我們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調查。一方面,我們針對郭某所稱購買理財產品是為了給單位解決辦公經費的說法,引導監察委調取郭某的多份銀行流水,分析認定理財收益的來源去向;另一方面,確定重點突破對象,獲取幫他偽造收條的單位財務人員徐某證言,以此查清了郭某挪用公款理財後將收益據為己有的全部事實。當鐵的證據擺在郭某面前的時候,他如實交代了挪用公款後怕事情敗露而將收益上交併偽造收條的犯罪事實。

針對郭某受賄犯罪事實,我們多方著手,瓦解其攻守同盟。起初,郭某堅稱沒有接受過監管服務對象的購物卡、禮金等賄賂。原來,案發前他事先與施工方串通,偽造了假收條,統一了口徑,製造了將工程款全部撥付的假象。在找施工方調查時,施工方也稱工程款已全額撥付。

憑藉多年辦案經驗,我們判定,近30萬元資金一定是通過銀行轉賬撥付,應從銀行流水入手查找端倪。經分析銀行流水,發現兩人之間只有27萬元交易記錄。隨後,調查人員追問尾款是如何付清的,由於郭某和施工方的串供沒能詳細到這個地步,兩人的說法有了分歧。施工方難以自圓其說,遂承認郭某沒有撥付尾款並找他偽造收條的事實。最終,面對威嚴的法律,郭某交代了受賄犯罪事實。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訊問層次分明、舉證詳略得當、辯論有理有力,法院對起訴書指控的全部事實及罪名予以認定。

2018年6月25日,法院以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郭某服從判決,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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