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機械化認定正當防衛 是對法律的錯誤解釋

法律 刑法 大眾汽車 法制 社會 中國網 2018-11-26

江蘇省崑山市“8·27”街頭砍人案將我國刑法正當防衛的適用再一次推進到大眾的視野之中,在爭執中“花臂男”劉某首先拿出砍刀,朝“騎車男”於某追砍,過程中刀落卻被反殺而亡。

“花臂男”發起不法侵害,最終卻成了受害者。而“騎車男”的行為,是構成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防衛不適時,在學界存在不同說法。目前網上大眾的輿論多是不能對防衛人過於苛責,不能以上帝視角從事後對防衛人當時的行為評頭論足,否則就是強人所難,不利於公民防衛權的實施。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多傾向於將此類防衛致死傷案件認定為防衛過當,其實並不是立法出現了問題,而是司法中對“正當防衛”要件適用過於嚴格,解釋過於苛刻。這或是出於受害者家屬壓力的考慮,或是對侵害開始與結束時間點的認定過於機械。結果通常是對防衛人做有罪處理,再在量刑上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針對這一問題,立法者將1979年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修改成刑法第20條第2款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添加了“明顯”一詞並使用必要性和利益衡量雙重標準,就是為了發揮正當防衛的社會功能,鼓勵並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新京報:機械化認定正當防衛 是對法律的錯誤解釋

8月29日晚8時許,事發地仍可見血跡,不少過路行人駐足圍觀,討論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新京報記者 吳靖 攝

但是在現實中,從裁判文書網就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法院採納正當防衛意見的情況比較少,即使案件中存在成立正當防衛的空間,絕大多數也都是認定為防衛過當。一般認為防衛人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並且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擔負民事賠償。

“8·27”街頭砍人案的具體證據事實還在調查當中,但就監控錄像所顯示的,“騎車男”因為存在前後兩次砍殺行為,且造成“花臂男”死亡,最終認定為防衛過當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對防衛時間和強度予以機械化認定,是對現有法律的錯誤解釋。事發突然,防衛人往往沒有充足的時間,來冷靜評估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可能對自身造成的威脅,更不可能完全控制好自己的方法、手段和損害大小。應從一般人的角度,站在防衛人的立場上,在當時的環境下,來評估防衛的適時與否與強度大小。

在其他很多國家和地區,行為人主觀上的“合理確信”就是正當防衛的重要限定標準,如《加拿大刑事法典》規定,如果攻擊已結束但有可能再次發生時,也允許進行防衛。馬來西亞和印度的刑法典均規定,只要實施犯罪或企圖實施犯罪的威脅給防衛人造成的人身之擔心持續,防衛權利就可以繼續行使。香港刑法也規定,如果被告人對襲擊作出真誠和本能的認為必需的反應,就認為是合理且適當的。

具體來說,從時間點上看,不能僅僅從物理時間來看攻擊是否結束,而應該從事件整體的角度,從防衛人自身的立場出發,來預測攻擊有無繼續的可能性。

從防衛強度上看,在個人緊急情況下進行私力救濟時,不能嚴格要求其像專業的公職人員一樣嚴格遵守比例原則。要充分考慮在當時客觀情況下,因為恐懼而自然造成的防衛人認識和控制能力的減弱,以及自保的本能。如果一旦防衛“失手”則可能繼續面臨不法侵害,於是不採用相對緩和的手段,原則上不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騎車男”面對貌似非常社會且武力值爆表的“花臂男”,除非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都可以確認,對方“花臂男”在當時已經完全處於不能再繼續加害的情況下,或者已經倒地,或者開始求饒,否則“騎車男”的防衛就是正當的。

“於歡”案後,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已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在司法普遍慎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情況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的方式,進一步統一、明確刑法的適用,對“明顯必要限度”和“重大損害”進行解釋,以防衛人的“合理確信”作為主要認定標準,防止正當防衛條款“懸而不用”,以真正實現鼓勵正當防衛與防止防衛權濫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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