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法院:審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

法律 婚姻 法制 社會 湖南高院 2017-05-05

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近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朱某與何某身體權糾紛案,當庭判決何某賠償朱某損失3104.7元。

2015年5月朱某與何某女兒談戀愛,朱某按照農村習俗給何某女兒彩禮。2016年下半年雙方解除婚姻。因就返還彩禮一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1月26日,朱某及其父親一起到何家商量要求退還彩禮,因雙方發生口角,何某將朱某打傷,朱某受傷後在汝城縣人民醫院住院18天。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致朱某受傷,何某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朱某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由何某承擔其中60%的責任;朱某承擔其中40%責任。朱某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8174.5元。何某應賠償朱某損失4904.7元,扣除何某已墊付的醫療費1800元,何某還應賠償朱某3104.7元;朱某的其餘損失由其自行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遂做出上述判決。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