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債人還!2條惡犬咬死路人 狗主人被判賠償24萬獲刑3年!

法律 動物 刑法 田大狀律師 2019-05-13


狗債人還!2條惡犬咬死路人 狗主人被判賠償24萬獲刑3年!


案件回顧

安徽蚌埠一蝦塘主人李某將看護蝦塘的一隻馬犬和一隻比特犬鬆開,因著急出門未再栓起來。導致被害人路過蝦塘時,被兩支狗追趕撕咬致死。之後,李某被判賠償被害人家屬24萬獲得家屬諒解。李某構成了過失致人死,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但因李某主動自首、賠償、獲得家屬諒解,酌定從輕處罰,緩刑四年,進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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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對這起狗傷人致人死亡案件,我有幾點看法:

1、李某所飼養的兩隻犬都具有一定的攻擊性,無論出於什麼原因,為對其進行拴套管束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這並不是狗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李某的疏忽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其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已經構成了過失殺人罪!

2、對於被害人家屬24萬元的賠償數額確實不高,生命無價,不知24萬這個賠償數額是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還是李某自己提出的,至少應該翻倍。並不是要訛人,而是高額的賠償才可以對不文明、規範養狗的人起到警示作用。賠償數額過低,會讓不規範養狗者無視人命的寶貴,忽視規範養狗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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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過失致人死亡,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判處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本來就處罰過輕,還給予了緩刑四年的從輕處理。李某導致的是一條生命的逝去,無論其是自首還是主動賠償,都應當讓其立即接受三年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連這樣的最低標準處罰都沒有了,便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會讓其他不規範養狗者更加的肆無忌憚,認為即便狗咬死了人,大不了花點錢而已。將人的生命與金錢等同,會是件很可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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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狀點評

飼養的動物或寵物咬傷人或咬死人的事件其實並不少見。對於寵物傷人,很多時候對於狗主人來說主觀上應當屬於過失行為,而刑法規定的侵犯人身權犯罪中,過失只有致人重傷或死亡才構成犯罪,造成輕傷的,只有故意傷害罪,不存在過失致人輕傷罪。這樣一來,普通的寵物咬人只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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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並不反對飼養寵物,但是寵物主應當盡到相應的義務,對寵物狗打疫苗,栓繩等義務,這個義務不僅應當成為道德主義義務,也應當成為法律強制性義務。對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發過瘋的犬,以及已發生過咬人或傷人事件的寵物,應當要有更高要求的注意義務,承擔更高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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