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火災,小夥墜樓身亡,家屬讓全體業主賠償,合不合理?

法律 裝修 交通 建築 消防 杭州 律視微言 2019-05-18

杭州金城花園業委會因管理不當被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業委會賠償11萬元,而該筆賠償款需要業主籌集,小區(老小區)的業主們紛紛表示不滿,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金城花園小區5樓的一戶人家突發火災,住在裡面的小夥子想逃出來,就兩隻手扒個窗戶,兩腳站在四樓的雨棚上,但是沒有堅持多長時間就掉下來,隨後被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發生火災,小夥墜樓身亡,家屬讓全體業主賠償,合不合理?

小夥子父母就以小區安全通道受阻,耽誤消防救援為由,將業委會告上法庭。經過一年多的審理,西湖區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金城花園小區業委會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11多萬元。

聽到這個判決的業主們紛紛表示自己的不滿,有的人說自己的房屋也是新裝修的,還沒有住就被燒掉,自己的損傷又該如何挽回呢?還有的人說,如果是因為他們家兒子去世出於同情是可以給點錢,但是我們並沒有做錯什麼,這筆費用讓我們出並不合理...

那到底要不要上訴呢?小區有985戶,但是最終統計同意的有419戶,人數沒有過半,所以業委會沒有權限上訴,最終一審判決生效,但是小區的業主對於這筆賠償款處理依舊心懷不滿。

那麼,金城花園小區在火災發生之時,是否存在交通不便,阻礙消防車暢通行駛,從而延誤救援,致小夥子死亡呢?

根據當時業委會所作的《關於今年10月5日火災事故初步調查情況的通報》中,“因為小區車輛較多,消防車進入小區也花費了些時間”,且稱今後將“在小區進出主幹道設立隔離欄,規範有序停車,保障應急車輛進出暢通”、“物管處馬上解除與蔬菜商販的協議,騰空北門大門口商鋪”。從這一點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火災發生時,小區確實存在交通不暢,商鋪佔地多,由此延長了消防車進入小區的時間。小區車量佔位過多,商鋪安放不到位,則是由於業委會管理不當,所以業委會應當按照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發生火災,小夥墜樓身亡,家屬讓全體業主賠償,合不合理?

業委會對於一審判決服不服氣,要不要上訴以及不上訴後期的賠償費問題都直接涉及到業主,那麼業主與業委會又是什麼關係呢?

根據我國《物權法》: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火災,小夥墜樓身亡,家屬讓全體業主賠償,合不合理?

所以根據以上法條我們知道:第一,業主與業主委員會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業主委員會要維護業主利益,受業主監督;第二,對於要不要上訴這直接關係到業主的切身利益應有一半以上業主同意才可,根據公佈的數據,同意上訴的業主並未達到一半,所謂業委會無權上訴;第三,業委會被授權後,對於車輛侵佔道路、阻塞交通,以及商鋪設置不合理的問題並沒有及時管理,存在過錯。至於11萬元的賠償款如何分配?小區業委會主任表示,這還是要和街道社區的同志以及業主協商解決。

生活中,其實我們經常會看到,在一片片舊小區附近滿是叫賣聲,一輛輛停放車緊緊相靠,整個街道看上去很臃腫——水洩不通,再加上老小區管理比較鬆弛,所以一旦出現問題就會讓人力不從心、措手不及。針對這一點,我們業主要更加具有主人翁的意識,發揮好監督的作用,對於業委會或者是物業公司都要充分發揮管理者的作用,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只有這樣,一個個小區才是安全的,一個個小家才是溫馨的,愛社區也就是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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