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當事人利益受損 河南永城一法官辦案不力被處分

法律 財產保險 李學軍 投資 民主與法制時報 2017-06-14

致當事人利益受損 河南永城一法官辦案不力被處分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劉洋 報道

明明無擔保,當事法官卻在裁定書中寫上有擔保,本不該查封的房產又被無理由查封。在當事人多次到作出該裁定的法院反映後,該案劇情逆轉,該法院認定當事法官存在問題並給予了處分,同時更換了法官並重新作了裁定,該案發生在河南永城。

據當事人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反映,該案雖已作出了重新裁定,但案外人受損的利益依然無法得到恢復。

案外人資產無故被查

2009年,李帆和李輝共同在河南夏邑縣購買了兩處房產,最後實際為李輝出資172萬元,李帆實際支出為107萬元,並作出了合同約定,房權證也清晰顯示,房屋所有權人為李輝,共有人為李帆,此事雙方並無任何爭議,一直相安無事。

進入2017年後,雙方開始產生摩擦。李帆的父親李學軍告訴記者,李輝起初在合作後就時不時地從李帆處藉資,但卻一直沒有歸還。在李帆準備將該案付諸法律的時候,意外發生了:大概在2017年2月份,他兒子與李輝的共有房產突然被河南永城市法院查封。

他的兒子與別人沒有法律糾紛,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李學軍一頭霧水。於是,他到永城市法院打聽才明白,被查封是因李輝惹下的麻煩導致的。

李學軍瞭解得知,李輝與當地的付某有債務糾紛,因遲遲沒有還款,李輝被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5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481民初1647號民事裁定。

裁定書顯示,該院在審理原告付某訴被告李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付某於2017年2月15日向該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依法查封被告李輝名下、坐落於夏邑縣人民路東段南側原農機大廈的房產兩套,並提供了相應擔保。

裁定中提到的兩處房產就是案外人李帆與李輝共有的財產。

擔保文書被指造假

李輝與別人有糾紛,為何要查封李帆的房產?對此,李學軍委託律師找到了永城市法院,提出了案外人異議。

李學軍告訴記者,就在律師複印卷宗時,又發現該案還存在一個重大問題。

據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481民初1647號民事裁定顯示,付某在起訴李輝要求查封兩處房產時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但李學軍的代理律師在該案的卷宗中並沒有發現有財產擔保的相關手續。

代理律師因此詢問辦案法官陳某某。陳某某告訴李學軍的代理律師,付某提供了10萬元的擔保。代理律師再問陳某某,付某提供的擔保是否有票據,他說無票據。

就在裁定書下達28天后,卷宗裡竟然出現了一份財產查封資金擔保,該擔保是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單,保險單所顯示的時間為2017年3月13日。

李學軍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這份擔保書明顯就是事後補上的。

當事法官被處分

隨後,李學軍將該案中發現的問題反映給了永城市相關部門。

李學軍認為,該案存在多處違法,一是立案違法:原告付某起訴時,只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李輝書寫的借付某540萬元的一份借據,而沒有提供能夠證明付某和李輝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二是程序違法:房屋查封近一個月沒有給當事人送達告知;三是違法裁定:裁定書中顯示提供了相應擔保,但實際上並沒有提供擔保等。

3月底,永城市法院監察室相關工作人員電話通知了李學軍,並告知他所反映的情況該單位已經受理,並約定了去調查瞭解的時間。

4月14日上午,永城市法院審委會和紀檢等部門接待了李學軍,並告知他,經過調查,永城市法院審委會認為李學軍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認為當事法官陳某某缺乏工作責任心,工作不負責造成了不好的後果,給予陳某某行政警告處分。

4月20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又作出了(2017)豫1481民初1647號之二民事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該案審理中案外人李帆向該院提出了異議,認為涉案房產查封損害了共有人李帆的利益,請求撤銷上述查封。該院審理後認為,(2017)豫1481民初1647號民事裁定書所查封的房產系被告李輝與案外人李帆共有,且雙方合資購買涉案房產時明確約定了各自的投資以及收益比例,依法應解除對涉案房產中案外人共有份額的查封,裁定解除上述兩處房產中案外人李帆的共有份額。

但拿到裁定書的李學軍卻高興不起來,他告訴記者,拿到裁定書後他就去了房管局,但由於房子是他兒子與李輝共同所有,雖然解封了他所述的部分,但在房管局看來,該處房產仍然處於查封階段,並不能辦理任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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