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律網談熱劇《人民的名義》中的法律問題一借款利息與股權質押

法律 法制 財經 優律網 2017-04-05

在目前熱播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事件引起的源頭就是大風服裝廠的拆遷問題。事件的過程大概為:

大風服裝廠廠原是國有企業,在二十年前國有企業搞改革,政府抓大放小,主動出讓了在大風廠的股權,蔡成功買了大風廠的51%股權,剩餘49%股權,由職工成立持股會持有。蔡成功在京州商業銀行貸款到期後需要過橋資金,就從高小琴的山水集團以過橋的形式借款5000萬元,約定使用6天,日息千分之四,以公司的全部股權做了質押。但是京州商業銀行說好的8000萬元的貸款不貸了。導致大風廠還不起該筆借款,半年後,按照千分之四的利息算已經達到了8000多萬,上水集團起訴至京州市人民法院,法院,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清泉將大風廠股權直接歸山水集團所有。大風廠所在的光明湖(電視劇中為光明峰)區域是京州重點開發的區域,大風廠這塊土地土地以後會是高檔房地產用地。大風廠面臨拆遷,在強制拆遷中,拆遷人員與護廠隊產生矛盾,導致一把大火燒傷多人。

優律網談法律這一期,就針對電視劇中描述的該起事件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優律網自己的觀點如下:

一、山水集團出借給大風廠借款的效力?利息的約定是否過高?

首先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已經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有效,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其次,民間借貸的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借款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的部分無效。在24%-36%之間的部分,借款人主動履行的,不能要求返還。借款人不主動履行的,出借人只能按24%主張。

該案中約定的利率為日息千分之四,如果按此計算,年利率將達到146%,明顯超過了國家規定,如果山水集團到法院起訴大風服裝廠,也僅能按年息24%主張。這樣算下來,利息只需要支付600萬元。比約定的利息能夠減少3000萬。該案通過法院判決的話,不會出現半年計算出3000多萬利息的情形.

二、京州法院會直接判決股權歸山水集團所有嗎

本案雙方是借款關係,以蔡成功與職工持股會持有的股權做質押。質押所享有的權利是優先受償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留質條款無效。具體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設立抵押權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57條的內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物權法》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不會判決股權直接歸山水集團所有,而只會判決山水集團享有蔡成功和職工所吃大風廠股權的優先受償權。

《人民的名義》該劇對該事件做了藝術化的處理,表明山水集團是巨大利益的獲得者。而在現實中,碰到這一情況,往往是像山水集團這樣的借款出借方出於弱勢地位,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出借的過橋借款無法收回,由於企業欠了許多債務,企業資不抵債,若大風廠破產的情況下,清償順序為: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2、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3、職工債權。4、社會保險和所欠稅款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而股權在破產債權中將一文不值。所以在借款選擇抵押的情況下,一定要選擇實物資產抵押。比如廠房、設備,土地等,用股權抵押融資,在非上市公司的情況下,風險太大,不建議這樣操作。

這一期,優律網針對《人民的名義》中的事件指出了其中的法律問題,在下一期中,我們將針對該事件中的職工持股平臺以及職工安置費的承擔問題,提出意見。

日息千分之四。山水集團起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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