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宣判全省首例“喝死人”官司

法律 法制 社會 西寧晚報社 2017-06-04

本報訊(記者 漠陽)給同事恭賀喬遷之喜,同事們舉杯暢飲,然而一位同事老馬卻在飲酒後不幸窒息死亡。日前,湟源縣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飲酒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法院一審判決作為宴席組織者的小祁賠償原告老馬的家屬4.9萬餘元。其餘8名與老馬同桌飲酒的同事不承擔賠償責任。

恭賀喬遷聚會暢飲

事情發生在2016年10月20日,在湟源縣某公司上班的小祁搬了新家,平時關係的不錯的同事們紛紛前往恭賀,小祁在縣城一家酒樓訂下酒宴,答謝熱情的同事們。下午下班後,老馬與另外9名同事到席並被安排在同一桌上,酒席開始,小祁對大家敬酒答謝,隨即大家喝酒吃飯,小祁忙著招呼其他桌上的同事們。席間,另外一名同事因有事離席,和老馬同桌上的9人共同飲酒,都有了幾分醉意,至23時許大家先後離開。當時,老馬已經醉酒,小祁將老馬送到家中樓下後離開。次日,老馬被鄰居發現倒在自家6樓的門口,經醫院檢查和法醫鑑定,確定系酒後窒息死亡。

湟源宣判全省首例“喝死人”官司

家屬狀告同席9人賠償

老馬的家人都不在湟源工作,事發時,老馬一人生活。事發後,家屬提出訴訟,將與老馬同桌飲酒的8名同事及小祁告上法庭,認為宴席期間,大家明知道老馬平時不善飲酒,而與其共同飲酒,且老馬已處於醉酒狀態(經法醫屍檢,血液乙醇含量為398/100ml),但各被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沒有將老馬送到家中,導致老馬死亡,負有過錯責任,提出共計49萬餘元賠償。

在庭審中,老馬家屬同意賠償24.5萬餘元即可。

老馬因飲酒死亡,同事們心裡自然也都覺得惋惜和難過,可面對突然而至的官司,大家都覺得難以接受,大家認為,老馬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且當晚大家並沒有勸酒、強迫老馬飲酒的行為,大家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老馬的死亡結果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湟源宣判全省首例“喝死人”官司

法庭判決各負其責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老馬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對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性,因飲酒而造成死亡的後果,其本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負有重大過錯,應對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經法庭調查和原被告出示的證據,沒有證據證明與老馬同席的8人存在強迫勸酒等行為,且大家同為賀客,相互之間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故駁回了老馬家屬對8人被告的訴求。

至於小祁,法院認為,他是宴席的主辦者和組織者,對老馬已產生注意、照顧等保護義務,但因未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致使後果發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一審判決由小祁賠償老馬家屬提出的全部經濟損失的10%,即4.9萬餘元。

宣判後,小祁考慮到與老馬共事多年,同事已不幸離世,表示服從判決。

鏈接:法官提醒飲酒有風險

法官提醒,在社交活動中,賓客間相互勸酒、敬酒本身並沒有什麼危害,適度勸酒、敬酒並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以下四種情況,勸酒者、酒友們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情形一:強迫性勸酒

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是要應當承擔一定過錯責任的。這種勸酒還應包括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情形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因喝酒引發對方心臟病等疾病的發作,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如果明知而繼續勸酒,酒友就要承擔部分責任。

情形三: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也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情形四: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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