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關於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

法律 唐山 唐山發佈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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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關於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


導 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4部門《關於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法院《關於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冀辦發〔2017〕2號)等文件精神,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力度,進一步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進“法治唐山、誠信唐山”建設,為加快實現“三個努力建成”和“兩個率先”目標提供堅強保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

一、明確聯合懲戒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勵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嚴格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實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破除各地區各部門之間以及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信用信息壁壘,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各級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同時發揮各方面力量,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實現政府主導與社會聯動的有效融合,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

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一)規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內容。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執行人的違法性質、嚴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確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明確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實施部門共享和聯合懲戒的內容,具體應當包括:

1.對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案號、單位名稱、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執行法院、執行依據文號、作出執行依據單位、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具體情形、發佈時間、立案時間、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2.對自然人,公佈案號、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執行法院、執行依據文號、作出執行依據單位、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具體情形、發佈時間、立案時間、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3.人民法院要實時標明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嚴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

(二)確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準確、規範。人民法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按照“應納入全部納入”的原則,將符合納入條件的被執行人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對入庫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要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逐一檢查,杜絕出現數據錯誤、信息缺漏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的風險提示。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

(三)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開機制。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並在其門戶網站設置“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專欄,按照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規定,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應及時更新相關公佈信息。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務公開事項,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要全面實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

(四)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信息。市法院按照商定的格式模板,將我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實時、自動推送給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加強部門間信息交換。市法院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時推送給聯合懲戒參與單位。已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信息傳輸的部門,通過信息系統直接推送。未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信息傳輸的部門,要主動到“信用唐山”網站“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專欄下載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各部門行業要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門、行業的行政業務管理系統中,自動採取攔截、懲戒措施。

(六)失信被執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經執行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解除相應措施。失信被執行人向有關部門與單位提出解除失信記錄或信用懲戒的,應當提交執行法院審查決定後,才予辦理。

有關部門單位收到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信息或執行法院請求協助執行事項後,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請求協助執行事項進行實體審查。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信息或執行法院請求協助執行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信息採集或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

三、加大組織推進力度

(一)建立工作協同推進機制。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動懲戒機制建設,市級層面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委編辦、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科學技術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銀保監分局、市委網信辦、市文明辦、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市外匯管理局、市軍分區政治部、唐山海關、人民銀行唐山中心支行、三女河機場、中國鐵路北京局唐山站等共同參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動懲戒協同工作機制。各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加大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懲戒。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意見要求,加強工作組織,周密安排部署,確保落實到位。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員,確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認定、公佈、推送、通報、應用、懲戒、反饋等工作措施的有序開展。要制定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牽頭部門要加強與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建立有效的聯動實施和績效反饋機制。有關部門採取的聯動懲戒措施和實施效果應及時向各牽頭部門推送,相關信息應及時推送到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二)強化懲戒結果反饋和管理應用。聯合懲戒參與單位要有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與應用工作,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將懲戒情況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系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系統將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情況及時報送市委政法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法院。

(三)加強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工作,切實落實到位,並納入對相關部門的年終績效考評工作。市委政法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法院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強化問責。各負有信息共享、聯合懲戒職責的部門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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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發佈(tangshanpress)

綜合整理出品|轉載請註明來源

來源 | 唐山勞動日報數字報

以上圖片版權均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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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關於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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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4部門《關於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法院《關於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冀辦發〔2017〕2號)等文件精神,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力度,進一步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進“法治唐山、誠信唐山”建設,為加快實現“三個努力建成”和“兩個率先”目標提供堅強保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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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聯合懲戒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勵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嚴格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實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破除各地區各部門之間以及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信用信息壁壘,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各級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同時發揮各方面力量,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實現政府主導與社會聯動的有效融合,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

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一)規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內容。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人民法院按照失信被執行人的違法性質、嚴重程度等要素,依法定程序確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明確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實施部門共享和聯合懲戒的內容,具體應當包括:

1.對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案號、單位名稱、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執行法院、執行依據文號、作出執行依據單位、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具體情形、發佈時間、立案時間、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2.對自然人,公佈案號、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執行法院、執行依據文號、作出執行依據單位、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具體情形、發佈時間、立案時間、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

3.人民法院要實時標明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嚴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

(二)確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準確、規範。人民法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按照“應納入全部納入”的原則,將符合納入條件的被執行人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對入庫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要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逐一檢查,杜絕出現數據錯誤、信息缺漏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作出有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的風險提示。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

(三)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開機制。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並在其門戶網站設置“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專欄,按照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規定,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應及時更新相關公佈信息。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措施全面列入政務公開事項,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要全面實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

(四)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信息。市法院按照商定的格式模板,將我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實時、自動推送給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加強部門間信息交換。市法院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時推送給聯合懲戒參與單位。已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信息傳輸的部門,通過信息系統直接推送。未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接信息傳輸的部門,要主動到“信用唐山”網站“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專欄下載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各部門行業要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門、行業的行政業務管理系統中,自動採取攔截、懲戒措施。

(六)失信被執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經執行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解除相應措施。失信被執行人向有關部門與單位提出解除失信記錄或信用懲戒的,應當提交執行法院審查決定後,才予辦理。

有關部門單位收到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信息或執行法院請求協助執行事項後,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請求協助執行事項進行實體審查。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信息或執行法院請求協助執行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信息採集或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

三、加大組織推進力度

(一)建立工作協同推進機制。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動懲戒機制建設,市級層面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委編辦、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科學技術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銀保監分局、市委網信辦、市文明辦、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市外匯管理局、市軍分區政治部、唐山海關、人民銀行唐山中心支行、三女河機場、中國鐵路北京局唐山站等共同參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動懲戒協同工作機制。各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加大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懲戒。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意見要求,加強工作組織,周密安排部署,確保落實到位。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員,確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認定、公佈、推送、通報、應用、懲戒、反饋等工作措施的有序開展。要制定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牽頭部門要加強與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建立有效的聯動實施和績效反饋機制。有關部門採取的聯動懲戒措施和實施效果應及時向各牽頭部門推送,相關信息應及時推送到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二)強化懲戒結果反饋和管理應用。聯合懲戒參與單位要有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與應用工作,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將懲戒情況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系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系統將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情況及時報送市委政法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法院。

(三)加強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工作,切實落實到位,並納入對相關部門的年終績效考評工作。市委政法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法院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強化問責。各負有信息共享、聯合懲戒職責的部門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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