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需要真正的創新

法律 時政 人民法治 2018-12-01


司法改革需要真正的創新

卓澤淵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當前,創新被譽為中國社會發展的動力。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推進之中。司法要改革,創新要重視,都是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司法中的創新也如同其他領域一樣,必須要講科學性,要符合法治發展的科學性要求。否則,違背法治規律及其科學性的改革或者創新都必然是錯誤的,甚至是可怕的,它不是應然的改革,也不是應然的創新,而是徒具改革與創新虛名的瞎折騰。

去年上半年,我參加了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考察活動,看到有的法院將實習律師作為法院的法官助理,我悄悄地告訴有關部門及其領導此法不可取。此事過去了也就罷了,畢竟我只是一介書生。姑妄言之。不說,是我不對。說了,能不能被採納也不是我能作主的。只好聽之任之。

近日,我又被邀請參加一個法治創新的評估工作,若干創新的改革措施令人眼花繚亂。有的令人欣喜,有的則深深地令人憂慮,有的竟然以促進法律共同體建設為由,組織律師到政法機關掛職,還要申報創新獎勵。實在是匪夷所思。

在社會律師的工作中,就訴訟來說,主要的不是代理人就是辯護人。不管是代理人還是辯護人,都不過是由當事人授權而獲得的法律身份。他們當然要忠誠於當事人,當事人的權利當然是私權利;律師們也當然地要以自己的服務收取費用。在總體上可以認為,律師主要是為私權服務。為私權服務並不值得詬病,它恰恰是我們所特別需要的,也是法治所特別需要的。能為私權作出優秀服務的律師就是我們敬重的優秀法律工作者。

但是,以律師身份到政法機關尤其是到法院、檢察院掛職,是不是有身份混淆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法官、檢察官離職或者退休後從事律師工作,都還有種種限制乃至有迴避要求。而如今,讓在職的律師公然作為法院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參與案件審理活動,與法官、檢察官締結同事關係。這樣,如何避免以後可能的不利影響,這裡有無迴避的問題,在法理上是否真的講得通,恐怕都值得我們深思。

如前所述,除了公職律師之外,不論是社會律師或者公司律師,其服務對象總體上還是屬於私權的範疇,其代理權或者辯護權等權利也多半來自私人的委託授權。如何避免掛職律師以公謀私,導致律師與律師之間的不平等、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就律師個體來說,我們是難以批評的,甚至要說,他們中絕大多數都會是公私分明的,但是就制度設計來說,讓律師到政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任職,就多少有些荒誕。

有的地方組織實習律師到法院作法官助理,並將這一法官助理工作視為其實習律師的經歷,實在是不妥。初出茅廬的實習律師所實習的理當是律師業務,自己的律師業務不去實習,卻到法院去作法官助理。我們要問,他們究竟實習的是律師業務還是法官業務?

司法是治國之重器,事關全社會的公平正義。司法改革必須是極為慎重的改革,必須具有理性的精神。離開科學、離開法治來談創新和改革,難免是逆向的改革。逆向改革不是真正的改革,逆向創新也不是真正的創新。司法改革如此,其他改革呢,恐怕也是同理。

(本文刊載於《人民法治》2018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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