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被告張英姿於2013年6月8日以購房缺少資金為由,向原告曹璐璐借款90萬元,並於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歸還本金12萬元,並重新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5個月,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止,借款利率為月息25%,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張英姿未還款。
執行案號:(2017)豫1402執537號
失信被執行人:張英姿
性別:女
年齡:43
立案時間:2017年2月6日
身份證號碼:412327197405132842
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縣崗王鄉瓦房張32號
執行法院: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1402民初388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張英姿償還原告曹璐璐借款本金78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16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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