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憲法日」憲法日,我們向憲法宣誓!

法律 民主 時政 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2018-12-05
「國際憲法日」憲法日,我們向憲法宣誓!「國際憲法日」憲法日,我們向憲法宣誓!

作者:楊懷榮 來源:人民法院報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將每年的12月4日這一天定為國家憲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在這莊嚴的氛圍中,當我們舉起右拳,鄭重宣誓,從內心深處感受到心靈的震撼,一種莊嚴、莊重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油然而生。

宣誓,是一種承諾,更是一種警示。向憲法宣誓,讓我們從內心樹立起忠於憲法和法律的理念,讓我們銘記手中的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源於人民的賦予,只能用於為人民服務,而絕不能濫用於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公眾利益。讓我們從內心深處接受憲法的教育與洗禮,感受來自心靈深處的震撼,長存對憲法的敬畏之心,長存對人民的謙卑之情。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要培養民眾的法治信仰,首先得營造一種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的社會氛圍,要建設法治國家,首先要維護憲法的權威和效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將我國在憲法宣誓方面的實踐與探索推進到了新的階段。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就是讓憲法思維內化於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力屬於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於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宣誓儀式起源於古代社會的宗教儀式。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宣誓制度逐漸退去濃厚的宗教色彩,發展成為現代民主社會一種重要的儀式制度。憲法宣誓是尊崇法治的表現。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莊嚴的宣誓,發出了洪亮的法治聲音,彰顯了對憲法的敬畏。

首先,向憲法宣誓有助於國家工作人員在內心樹立起憲法至上的觀念和堅定的法律信仰。憲法是一國的母法、根本大法和公民權利的源泉。但一個國家不能僅僅只依靠一個憲法文本來治理國家,甚至宣揚自己是一個法治國家,擁有憲法至上的法治觀念和堅定的法律信仰才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根本需求。通過儀式化的宣誓儀式,在憲法和國旗下做出莊嚴承諾,有利於國家工作人員在內心鞏固其對於憲法的崇尚和對於法律的信仰。

其次,通過宣誓儀式,一方面可以強化國家工作人員內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內心樹立起忠於憲法和法律的理念,敦促國家工作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源於人民的賦予,只能用於為人民服務,而絕不能濫用於謀取不當利益或者損害公眾利益。起到警示——國家工作人員明白自己的權力從哪裡來,權力要關在籠子裡,有助於宣誓人員明晰憲法義務,恪守憲法紅線,宣誓能夠起到教育激勵的作用;承諾——讓公民看到國家工作人員承諾了什麼,以便日後監督;教育——讓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都接受一次憲法教育,彰顯憲法的神聖地位等作用。

再次,向憲法宣誓有助於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個體向心力,形成國家工作人員群體的凝聚力,提升國家工作人員職業尊榮感。有學者認為:一個真正反映每個成員的共同願景和價值觀的使命宣言,能極大地激發全體成員的熱情與向心力,調動他們的創造力和奉獻精神,賦予員工心靈保護、指導方針和衡量基準,使他們不再需要旁人的指導、監督和批評,因為他們已經接受了不變的核心原則,接受了為之奮鬥的共同目標。國家公職人員通過向憲法宣誓儀式同樣具有這樣的功能。

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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