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丈夫生前贈與“小三”百萬財產 妻子訴至法院全部要回

法律 徽縣 不完美媽媽 民法 銀行 隴南徽縣司法 2019-07-08
【微普法】丈夫生前贈與“小三”百萬財產 妻子訴至法院全部要回【微普法】丈夫生前贈與“小三”百萬財產 妻子訴至法院全部要回

丈夫去世後,妻子卻意外發現在過去長達四年的時間內,丈夫陸續向一名陌生女子轉賬匯款百萬餘元。除此之外,還有丈夫為該名女子購買汽車、通信言語曖昧等事實。隨後,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贈與款項。

這是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6月審結的一起原配訴“小三”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糾紛的案件。一審判決原配獲勝,“小三”應向原配及兒子全數返還贈與款118萬餘元。

【微普法】丈夫生前贈與“小三”百萬財產 妻子訴至法院全部要回

丈夫去世整理遺產發現“端倪”

本案原告李女士與丈夫程某早在上世紀80年代結婚,兩人通過努力打拼積攢下家業,2012年,程某因病去世。

隨後,李女士在整理丈夫遺物時發現,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程某陸續給一名叫姚某的女子轉賬匯款累計125萬元,這引起了李女士的懷疑。於是李女士在自己丈夫生前的物品中找尋證據。她很快發現了姚某寫給自己丈夫的書信以及丈夫生前所用電腦裡兩人曖昧的聊天記錄,還有丈夫為其購買的汽車等事實。

憤怒的李女士將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贈與款項。

“小三”辯稱財產是生意往來被駁

庭審過程中,李女士和姚某對125萬元的屬性產生巨大爭議,原告認為是贈與款項,被告則認為是雙方生意往來以及借貸關係。

姚某辯稱,首先,李女士提供的銀行流水轉賬明細,不能說明此款項為贈與,而僅表明程某與姚某之間有銀行流水往來,從款項零星數額及三年時間來看不符合生活中無償贈與情形,李女士推斷的事實是不存在的。

其次,李女士提交的兩封書信不能反映姚某與程某之間的關係違反公序良俗,信件並無被告簽字,也無書寫時間;姚某還稱,自己的QQ號很早之前已經被盜,QQ聊天記錄時間久遠,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最後,姚某表示,李女士提及的轉賬記錄均是程某與姚某熟悉後委託她幫助其合作投資及償還借款等支出,上述轉賬記錄中還有支付給案外人的借款。

對於這一切,李女士堅持,通過自己提交的各組證據以及庭審過程結合來看,丈夫程某是基於與姚某之間的特殊關係贈與給姚某的財產,此類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姚某抗辯的上述款項是基於生意往來以及借貸關係,無任何事實依據。

法院:贈與合同無效,返還款項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李女士提供的系列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程某與姚某之間的關係,姚某辯稱與程某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意見,該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在李女士與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程某與姚某保持不正當的關係,且程某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經李女士同意的情況下贈與姚某,即違背了公序良俗,又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該贈與應屬無效,姚某因贈與獲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姚某向原告李女士及兒子返還贈與款118萬元。

釋法:不正當關係贈與財產 合同無效

北京青年報記者瞭解到,關於贈與行為和夫妻共同財產的使用,我國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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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丈夫生前贈與“小三”百萬財產 妻子訴至法院全部要回

來源:中國法律在線

監製:李旺林

審核:張惠生

編輯:李小輝 張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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