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特法例TOP 5

法律 演唱會 少數派報告 攝影 小遠在香港 2017-04-11

作者公眾號“玩透香港”

香港奇特法例TOP 5

相信大家對於港片中,這個場景都有印象:

一堆警察走進賭場、酒吧、歌廳,帶頭阿Sir一聲令下,“全部不許動,身份證拿出來。”

這是香港的法例賦予警察的權利。來港後的小夥伴都被告知過要隨時帶著身份證(或者護照、通行證等)。當然一般來說警察都是有一定程度的懷疑才會查你的,也的確有小夥伴在街上被警察查過。不過可能因為我長了一張偉光正的臉,如今還沒有遇到過……

那麼,香港的法例中都有哪些比較奇特和漏洞的地方嗎?且看本文給大家總結的Top 5。

1、沒帶身份證要坐牢?

根據香港《警隊條例》,警察是可以隨時截查任何人,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拒不出示的話,罰款和監禁都是有可能的。

不過一般都不會發展的那麼極端。根據阿Sir對你的懷疑程度,沒帶證件輕則口頭訓斥,重則帶回警署調查,花點時間還是會放你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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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截查方式主要目的,是抽查可能的偷渡客、黑工,或者有記錄在案的犯罪人員。各位就算沒帶,報出身份證號也不是問題。不過我還是向警察出示過身份證的,一次是報警,另一次是被別人報警……

另外,若懷疑自稱警員的人的身份,可在出示身份證前要求對方出示警員委任證,並打電話核實。

2、在街上溜達算犯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罪”寫明,任何人在公共地方遊蕩,意圖犯罪,可罰款1萬及監禁6個月;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可監禁6個月;導致他人合理的擔心自身安全,和監禁2年。(該段描述有所簡化)

是不是很不合理?尤其是那個“意圖犯罪”。湯姆克魯斯2002年的電影《少數派報告》就描述了一個未來世界,有一部機器可以預先探測有犯罪意圖的人,在他還沒有犯罪前就將其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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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例在英治時期就很受爭議。入罪門檻很低,說白了你半夜吃完宵夜在街上走著,阿Sir都可以說你遊蕩。不過如今太可能會用這條罪名來進行控告,因為證據不足最後都會釋放,最主要的麻煩就是在警局得耗上一段時間。

這條罪昨天還上了新聞。一名巴基斯坦裔的男子被發現持刀在一間幼稚園外徘徊,被警察拘捕,以遊蕩罪起訴。

3、“撩一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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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黃牛票犯法麼?

炙手可熱的演唱會,在香港總是一票難求,倒是黃牛黨們神通廣大,幾十張票甩出來讓人羨慕。想要?加錢!

最早期的時候,電影票都供不應求,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寫明,任何人以高過原價出讓娛樂場所門票,即屬違法。但時隔幾十年,罰款如今仍然只是2000塊,在如今各比賽、演唱會門票動輒加價好幾千的暴利面前,微不足道。

你拿著票在公眾場所公然兜售也是違法的,即使不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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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黃牛黨在網上兜售時,會採用一些伎倆,比如標稱1塊錢,你真的和他聯繫上了,會在電話裡告訴你多少錢,未免留下“加價兜售”的證據。或者有的人在網上賣衛生紙、鑰匙扣等物品,可以隨意標價,然後說附送某某演唱會門票……

電影院、劇院、展覽館等都需要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的牌照。不過,經常舉辦演唱會的紅館和香港大球場,都屬於康文署管理,並被豁免發牌照,也可以進行娛樂活動。這就導致加價售賣紅館和大球場的門票,即使被抓好像都不能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來起訴……

5、街邊擺攤賺外快?

時常在人潮暢旺的天橋、隧道,都能看到一個個攤開行李箱或者大紙箱的人,販賣一些小掛件、錢包皮帶、衣物等等,價格低廉,類似旺角女人街或者廟街的攤檔。這些攤主都知道自己是違法的,所帶行頭也很簡單,如果有警察和食環署職員前來,扣上箱子就可以走。

根據《小販條例》,在香港經營攤檔是要申請固定小販牌照或流動小販牌照的。但很多人不申請,仍然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導致經營不受懲罰。

比如旺角著名的步行街西洋菜南街,夜晚燈火通明,街道只供行人使用,但路中間就有許多寬頻公司、街頭藝人,比較過分的就是直接擺賣手機殼、護膚品,甚至即場美甲的攤檔,以及即影即有的攝影人在這擺攤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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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本身就不是售賣行為,路人給錢純粹出於自願,所以根本不違法。寬頻公司人員用簡易的展板和小桌子介紹家居電話上網等服務,都是商議簽約,沒有即場買賣行為。無牌經營的攤檔是違法的,不過警察並沒有執法權,食環署人員大多數時候都是接到“有人阻街”的投訴而來口頭警告,小販趕緊收拾離開就好,轉兩圈換個地方繼續擺……

但是,根據法例,即影即有的攝影師並不屬於小販,而且可以說販賣的是一種服務而非商品,所以所有在此擺賣的攝影檔從來沒有被檢控過,頂多被人投訴“阻街”。旺角夜晚的街景燈光閃耀,人群攢動,畫面經典,我妹來香港時也在這裡拍過一張。有攝影師接受採訪時表示,根據照片大小不同,一張20塊起,一星期來這裡開檔三晚,一個月收入有一萬二到一萬六。有其它數人組成的團體,一個月可以賺五至十萬。中環、銅鑼灣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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