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嫌伙食難吃敬老院內自殺 家屬起訴索賠被駁回

法律 法制 社會 半島晨報 2018-12-14
老人嫌伙食難吃敬老院內自殺 家屬起訴索賠被駁回


2017年10月,安徽蕪湖一老人因不習慣敬老院飲食,服用殺蟲藥自殺。後家屬以敬老院存在管理不當、非法經營等問題為由,將敬老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六十餘萬元。近日,蕪湖市南陵縣法院官網公開該案審理情況,駁回家屬全部訴訟請求。南陵縣法院介紹,根據雙方所提交證據,老人生前曾明確表達過不願意繼續居住在敬老院的意願,但當敬老院通知其親屬來接回老人時,卻遭到家屬拒絕,甚至當著敬老院工作人員的面對老人進行打罵。

老人服用殺蟲劑自殺 家屬起訴敬老院

據南陵縣法院介紹,2017年3月某日,老羅親屬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請求將老羅送入敬老院進行集中供養,後經民政部門審批,某敬老院與老羅親屬、老羅所在村委會簽訂《入院協議》,老羅入院。

入住一段時間後,老羅不習慣敬老院飲食,便自行前往有關部門,要求重新安排。同天敬老院接到電話通知,並派人將老羅接回。自該日後,老羅開始不太願意吃飯,併產生輕生的念頭。此後,敬老院院長通知老羅親屬來敬老院,就老羅入院期間的表現及其不願意繼續住在敬老院且意圖輕生的想法告知親屬,讓其將老羅接回家。但老羅親屬不同意將其接回,其間老羅胞兄還曾打罵老羅。

10月13日白天,老羅自行外出,但隨後就返回了敬老院。夜間查房時,工作人員並沒有發現異常。次日早上,敬老院其他入住人員發現老羅疑似喝農藥死亡,敬老院院長遂通知老羅親屬來到死亡現場。後現場有人報警,當地派出所出警後委託某司法鑑定所對老羅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顯示:老羅系因服用殺蟲雙,引起多臟器功能障礙而死亡。其服用的農藥殺蟲雙來源無法確定。經瞭解,敬老院系公辦性質,已經設立多年,一直沒有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之後,老羅親屬以敬老院管理不當和非法經營為由,將敬老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敬老院賠償其因老羅死亡引起的各項損失六十餘萬元。敬老院辯稱,老羅的死亡是其自殺造成的,其對老羅自殺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老羅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拒絕將老人接回家 家屬曾動手毆打老人

近日,安徽蕪湖南陵縣人民法院公開此案審理結果,駁回老羅親屬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老羅自殺身亡,確實令人痛心和惋惜。但談及老羅為什麼選擇自殺,從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並不是敬老院管理不善或者是敬老院工作人員對其打罵引起,主要是因為老羅不習慣敬老院飲食不願意繼續住在敬老院,但該想法始終得不到實現導致。經調查,當敬老院通知親屬來將其接回居住時,其親屬不僅明確拒絕,還當著敬老院工作人員的面對其進行打罵,因而導致老羅事後選擇自殺這種極端方式。

南陵縣法院表示,根據民政部批准發佈的強制性行業標準《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敬老院需做到:“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與老人每天交談15分鐘以上,並作好談話記錄。及時掌握每個老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老人的自信狀態。”該案中,敬老院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實行了值班制度,但不能證明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也不能證明做到“與老人每天交談15分鐘以上,並作好談話記錄。及時掌握每個老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老人的自信狀態。” 因此,敬老院在管理或服務上確實存在瑕疵。但老羅的死亡不是該瑕疵引起的,而是老羅自行選擇的結果,瑕疵與死亡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事發敬老院系公益機構 老人入住未收費

至於家屬提出的敬老院確實至今未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系非法經營一事,法院表示,涉事敬老院系當地政府舉辦的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服務的公益性機構,實際上已經得到了當地民政部門的許可;且敬老院也沒有向入住人員收取費用以提供有償服務;老羅進入敬老院集中供養前亦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故不存在非法經營一說。

南陵縣法院稱,古人云:“天下至親,不過兄弟。”《婚姻法》也有兄弟姐妹相互扶養的規定。該案中,老羅生前被其弟弟等親屬送到政府舉辦的敬老院進行集中供養,自殺身亡後,其親屬卻以敬老院管理不當甚至非法經營為由要求敬老院承擔鉅額賠償責任,既違人之倫理,也與現今社會大力倡導的“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更有違法治精神。

敬老院對老羅的死亡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是敬老院管理或服務上的瑕疵引起的,故對老羅親屬要求敬老院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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