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傳來消息,被告人陽贊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發生在2018年9月12日晚7時30分許,被告人陽贊雲駕駛路虎越野車衝入衡東縣洣江廣場,衝撞碾壓人群,並持凶器砍刺現場群眾。該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43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重傷6人、輕傷28人、輕微傷9人。
對於15條鮮活的生命,人們痛心疾首;對於被告人陽贊雲,人們咬牙切齒。 好在,被告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那麼,對被告人以定罪的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究竟是個什麼樣的罪刑呢?為什麼它比大家所熟知的故意殺人罪量刑要重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與故意殺人罪通常針對某個人或者某些特定的人不同的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罪名針對的客體為公共安全,該犯罪通常侵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安全,因此,要比故意殺人罪危害性更大,量刑也更重。 並且,該罪屬於行為犯,即使未造成危害後果,只要做出危害行為,就會構成該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此規定)。
其實,該罪是一系列相似危害性犯罪的集合,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一系列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對該系列的一個兜底罪名。 但這絕不代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口袋罪,沒有達到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的行為是不能適用該罪的。比如,如果在公交車行駛中,與司機爭執、毆打、搶奪方向盤,侵害的是全車人甚至路上行人的安全,該行為即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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