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企業被“關閉取締”後起訴隆德縣人民政府

法律 環境保護 法制 社會 精選熱點資訊 2018-12-01

人民網銀川11月30日電 (賈 茹)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隆德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隆德縣政府”)與隆德縣城關鎮星火建材廠(以下簡稱“星火建材廠”)行政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隆德縣政府因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對所依據的法律條款未依法予以具體說明,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被判行政行為違法。

2018年1月19日,隆德縣政府作出了《關於依法關閉取締渝河流域粘土磚廠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其主要內容為,為加強當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條例,決定對渝河流域9家非法開採粘土的磚廠予以關閉取締,星火建材廠在關閉取締範圍內。

《通告》還指出,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拆除及生態治理的企業,隆德縣政府將依法強制拆除,拆除、治理費用由企業承擔;對拒不拆除和恢復治理、非法對抗的企業,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隆德縣政府認為,發佈此《通告》是按照上級政府、部門文件要求履行職責,屬於合法行政,且所關閉取締的9家粘土磚廠,均因證照不齊,屬非法開採。而星火建材廠認為,隆德縣政府下發《通知》沒有明確載明所依據的法律條例,且該廠系證照齊全、正規經營的企業,不存在違法經營、非法開採的行為。

2018年3月8日,星火建材廠一紙訴狀將隆德縣政府告至法庭,以該縣行政處罰行為程序違法為由,請求確認隆德縣政府發佈《通告》的行政行為違法。

星火建材廠訴稱,隆德縣政府下發《通告》中,提到的關閉取締不屬於法定處罰種類,其行政行為沒有合法依據。此外,縣政府在下發《通告》行為前,未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該廠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也未作出處罰決定書並進行送達,其行政處罰行為程序違法。故認為,縣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對此,隆德縣政府辯稱,《通告》僅告知星火建材廠完成拆除及生態恢復治理,以及未完成上述工作的法律後果,並未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以及行政處罰行為,未對該廠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此外,也不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沒有達到強制關閉、取締、拆除的效果或《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效果和羈束力,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

2018年10月24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隆德縣城關鎮星火建材廠的委託代理人李佳、楊玉明,隆德縣人民政府出庭負責人高建軍及委託代理人李林峰到庭參加訴訟。

最終,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確認隆德縣政府相關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涉案《通告》作出的關閉取締行為僅說明所依據的法律名稱,但沒有說明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款;其次,隆德縣政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對所依據的法律條款應當予以具體說明,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構成違法;《通告》作出關閉取締決定後,星火建材廠實際已經關停,對該廠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

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航宇認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更需要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地方人民政府作為依法行政的主體,應當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並在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力,其任何一個行為本身都具有一定的社會效果,也就是對相對人而言具有合理的信賴。此外,隨著老百姓的法治意識不斷的增強,也在倒逼政府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利於優化當地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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