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可輕判,嚇退多少替女鳴冤的母親

法律 刑法 新東方學校 經濟 時間論 2017-07-05

賠償可輕判,嚇退多少替女鳴冤的母親

——本文約1282字,閱讀需3分鐘

據多家媒體報道,2016年5月19日,16歲少女姚某在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的教室裡,被同學王某強姦並殺害。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某無期徒刑。

對於此案,多家媒體都提到了一個細節:被姦殺少女的母親“不接受道歉,不諒解,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其實類似的情況並不罕見,在很多刑事傷害案件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經常出現放棄“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主要就是為了表明自己絕對不會原諒對方的決心,同時也避免對方以此作為口實,提出“積極賠償”的從輕、減輕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第九條提出:“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從法理上說,“積極賠償”除了能夠一定程度上撫慰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心理傷痛,有助於被害人或家屬安排將來的生活;同時還可以表明刑事被告人對於自己行為的悔改,降低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因此適度從輕、減輕刑事處罰是合理的。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也曾經強調,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賠償作為法院酌定量刑情節,並不意味著可以“花錢買命,賠錢減刑”。

賠償可輕判,嚇退多少替女鳴冤的母親

但在現實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所謂的“積極賠償”被操作成利用金錢誘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這很可能導致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案件發生後迫於經濟壓力不得不接受這種所謂的“積極賠償”,甚至發生違心出具諒解文件的情況。

而在另一方面,一些家屬出於對“積極賠償”所引發的後續刑事判決擔心,不但拒絕接受對方的主動賠償,甚至擔心遭到對方利用而不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

而北京時間“銳評”認為,“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的規定相比之下尤其不合理,這等於把“積極賠償”視為對被害人的一種“恩賜”,在被害人不予諒解的情況下進行了減輕處罰。

在北京時間看來,犯罪分子對他人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依法進行賠償是其法定義務,所謂積極無非就是在主動履行這項義務,但這並不必然導致其社會危害性降低,也並不一定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同時應該看到,刑事犯罪本身不僅僅是針對人身權的侵害,同時也是針對整個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例如此次新東方姦殺案,犯罪分子竟然對校內同學實施如此殘忍的暴力犯罪,其影響豈止被害人及其家屬,也引發了一定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憂慮,這樣的損害不是靠家屬諒解可以減輕的。

因此銳評君認為,對於“積極賠償”應當被視為刑事犯罪分子的基本法定義務,不宜單獨作為輕判的理由;同時對於不履行“積極賠償”義務的行為,則應當被視為拒絕悔改、抗拒法律制裁的表現,可視為從重情節。

如此,則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不再因為“積極賠償”的存在而寄希望“花錢減刑”,而被害人及其家屬也不用擔心因為索要了賠償而導致對方被輕判,那麼“母親暫棄民事索賠”這種事情或許也就不會在發生了。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 樑千里

此文系北京時間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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