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樹未設警戒標誌砸死路人 獲刑2年賠償52萬元

法律 刑法 摩托車 經濟 人民日報 2018-12-14
男子砍樹未設警戒標誌砸死路人 獲刑2年賠償52萬元

兩男子砍樹未設警戒標誌,將路過的路人砸死。庭審期間,兩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近日,經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劉某甲和劉某乙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今年6月20日,劉某甲和劉某乙合夥到新洲區辛衝鎮雙橋村某公路旁砍伐一棵大意楊樹,沒有在道路兩側設立警戒標誌,也沒有采取其他警戒措施。砍伐過程中,村民黃某和王某駕駛踏板摩托車在此路過,正好被倒下的樹幹砸中。造成駕駛踏板摩托車的黃某受傷,而乘坐摩托車後座的王某當場死亡。

經法醫鑑定,王某為因嚴重顱腦損傷合併全身嚴重多發性損傷而死亡。今年6月20日,劉某甲和劉謀乙被刑事拘留。

案發後,劉某甲和劉某乙與王某的親屬以及黃某達成了調解協議。劉某甲和劉某乙賠償王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52萬元,賠償黃某各項經濟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甲和劉謀乙因疏忽大意,在砍伐樹木時未採取警示措施,過失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利,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兩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坦白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兩人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判決劉某甲和劉某乙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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