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發佈全市法院打擊拒執罪情況及典型案例

法律 牡丹江 刑法 工商銀行 松花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12-06

12月4日下午,牡丹江中院召開了以“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對全市法院“雷霆行動”打擊拒執罪情況及三個典型案例進行發佈。

發佈會由政治處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周明輝主持,執行局綜合科科長王宏光發佈,新華社牡丹江分社、牡丹江電視臺、牡丹江電臺、牡丹江日報、牡丹江晨報等媒體的記者參加了此次發佈會。

“雷霆行動”開展以來,全市法院把打擊拒執罪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簽發“雷霆行動”4號令,對涉嫌構成拒執罪的情形和範圍作出嚴格細緻的規範,進一步出實招、補短板、強責任,確保打擊拒執罪工作落地見效。

案例一:被告人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執行人楊某向本村九名村民借款,因未按時還款楊某及其前夫田某被訴至西安區法院,西安區法院作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九名申請人均申請執行,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楊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2016年楊某到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並按月獲取工資收入,西安區法院執行局幹警在執行中發現楊某存在隱匿收入的行為。經查2016年末至2018年1月期間,楊某工商銀行賬戶內工資收入115 908.23元。期間另有糧補、地補等收入共計1 174.50元。上述收入除償還債權人王某500元外,均用於個人家庭生活消費,併為其本人、兒子、兒媳等親屬購買保險。執行人員發現楊某有隱匿財產、違反限制消費等行為後,依法將楊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公安機關偵查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楊某隱匿財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致使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無法履行,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10月25日,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依照《中華民人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被告人鄧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4年9月29日下午4點50分,於某下班途中,騎自行車在路上行駛,鄧某開一輛松花江微型汽車,從後面撞倒於某後離開現場,於某當場昏迷不醒,導致後來的下肢截癱,失去勞動能力,只能靠輪椅出行,生活十分艱難。事故發生後,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鄧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鄧某未對於某進行賠償,2015年於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鄧某給付於某各項賠償金共計108萬元,判決後鄧某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於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經依法調查,被執行人鄧某將自己經營的電腦公司兌出,將自己名下的兩處房產變賣,逃避執行。同時經過執行人員在銀行調查發現,鄧某銀行帳戶中資金往來比較頻繁,最大的一筆竟達33萬元。綜合現有的證據材料,鄧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愛民區人民法院依法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鄧某的刑事責任。經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2018年8月23日,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鄧某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主動與申請人於某協商,一次性賠償給於某50萬元人民幣,取得了於某的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寬大處理。2018年10月25日,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民人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鄧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三:被告人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張某以磚廠缺少生產資金為由,先後向被害人董某借款人民幣416000元。2015年5月5日,林口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張某妻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董某人民幣416000元,利息人民幣65460元,合計人民幣481460元。判決生效後,因張某不履行給付義務,董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林口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9日立案執行。經法院依法調查,於2015年9月28日裁定將張某位於古城鎮的林口縣古城振興免燒磚廠和林口縣古城鎮白酒廠及其附屬設施等財產予以查封。上述財產經兩次拍賣流拍後,林口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10日裁定將張某所有的上述財產以第二次流拍價433883元抵償給董某抵償等額債務,張某拒不交付上述人民法院拍賣財產。林口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8日依法將相關犯罪線索及案件材料移送林口縣公安局,林口縣公安局對該案正式立案偵查。2018年10月17日,林口縣人民檢察院向林口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林口縣人民法院於同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在庭審過程中,張某對自己的行為能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在立案前主動履行磚廠及白酒廠等交付義務,故張某在本案中已履行大部分欠款,請求法院對其進行寬大處理。2018年10月24日,林口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民人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對809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對116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282人,限制高消費5594人,限制出境77人,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執罪犯罪線索617件839人,作出有罪判決案件3件3人,“雷霆行動”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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