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跑路 違約責任房東擔

法律 廈門 租房 河南消費網 2019-07-06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湖法宣 記者張文章)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消費者熊女士支付了整年租金,但因“二房東”廈門來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租公司)中途跑路,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最終法院判決由房東何某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租戶押金和租金損失合計6116元及上述資金被佔用期間的利息。

2017年9月21日,熊女士與來租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地址為廈門市湖裡區禾山街道大唐YOHOB棟一小套房屋,合同約定租期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每月租金為2300元,履約保證金為3000元。熊女士按照合同約定,於合同簽訂日一次性向來租公司法人汪某支付12個月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共計30600元,其中29600元通過銀行轉賬,1000元通過微信轉賬給來租公司。

2018年1月20日,該房屋主人何某告知熊女士,聲稱自己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來租公司與何某是委託代理關係,現在來租公司無力支付2月份以後的剩餘租金給何某,要求熊女士支付。熊女士不得已向房東何某的賬戶支付2018年3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2300元。2018年3月31日,何某通知熊女士,因其與來租公司終止委託租賃合同,因此要求她於2018年4月8日前騰出搬離房屋。

熊女士接到通知後於2018年4月7日搬離房屋,之後熊女士多次要求來租公司和何某退還剩餘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借款,但何某以未收到租金為由,拒絕歸還剩餘租金、履約保證金,來租公司先以沒錢為由一直推脫。無奈之下,熊女士於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何某、來租公司及來租公司法人汪某共同賠償損失。

開庭後,被告來租公司未到庭答辯,來租公司法人汪某也未到庭陳述。

湖裡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熊女士簽訂合同時不知道何某與來租公司之間的代理關係,何某要求收回訟爭房產時披露了委託代理關係,因此熊女士可選擇向何某主張權利。來租公司與熊女士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但來租公司與何某之間約定的委託管理期限僅截至2018年5月18日,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來租公司超越代理權限將案涉房屋出租給熊女士的部分租賃期限(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4日),因未得到何某的追認,對何某不發生效力。綜上,法院認定來租公司以自己名義與熊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的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租賃期間的法律後果應由何某承擔。《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履約保證金3000元及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的租金共計3116元,何某應當予以返還,並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應付利息核計應以6116元為佔用資金基數,從起訴之日2018年8月3日起計算。

熊女士向來租公司支付的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間的房租款項及借給法人汪某的2300元借款,與此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宜處理,熊女士可另行主張。

●法院提醒

注意防範租賃公司變相融資後跑路

今年來,各地陸續發生房屋租賃機構跑路的事件,導致房屋出租人及租戶出現財產損失。為此,廈門市湖裡區法院提醒市民:房屋出租人將房產出租給租賃公司並委託租賃公司轉租的,存在租賃公司通過房產收取較長一段時間的租金,變相融資後跑路,導致房東存在一定風險,須注意防範。另外,租戶通過代理公司租房時要查清代理公司資質及資信情況,查清委託代理期限,須審慎選擇房租支付方式。 (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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