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監獄一服刑人員被人打死 監獄因怠於履職賠死者48.5萬元

法律 牡丹江 刑法 社會 大河看法 2018-12-02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24日14時30分許,牡丹江監獄二十二監區四分監區在毛紡廠修布車間出外役,該監區擔任小組長的服刑人員趙玉泉因他人舉報服刑人員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將苗叫至修布機旁邊過道上,辱罵訓斥後用拳擊打其頭部數分鐘,直到將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後腦枕部摔在地上導致昏迷。

在此期間,車間內負責監管罪犯勞動生產安全的原四分監區監區長焦立明未盡監管職責,未進行巡視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後才組織人員將苗秋成送往醫院救治,苗秋成經搶救無效於2003年3月28日死亡。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決,以趙玉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8年11月18日,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焦立明犯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2013年4月18日,寧安法院經再審程序,維持寧安法院焦立明案刑事判決。

【裁判結果】

苗秋成父親苗景順、妻子陳玉萍等人據此向牡丹江監獄申請國家賠償。牡丹江監獄作出答覆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毆打所致為由,對苗景順不予賠償。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複議維持該不予賠償決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受害人苗秋成已死亡,其繼承人及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苗秋成在牡丹江監獄服刑期間,被其他服刑人員毆打致死,監管人員焦立明因未及時制止,存在疏於監管的行為並被判處犯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故牡丹江監獄未盡到監管職責與苗秋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聯繫,牡丹江監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應綜合考慮該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適當確定賠償比例和數額。據此,決定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支付苗景順、陳玉萍等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405414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等2萬餘元,以上共計賠償48.5萬餘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數量有所增加。實踐中,對於監管人員自身違法侵權行為所致損害應予國家賠償並無爭議,而對於監管人員怠於履職,國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則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監管人員焦立明在苗秋成被毆打時未盡監管職責,未進行巡視和瞭望,已經人民法院判決予以定罪,據此能夠認定該監管機關未盡法定監管職責。同時,此類案件的緣起並非由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暴力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使用暴力所致,故亦應結合該具體情形,綜合衡定該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適當確定賠償比例和數額。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對於怠於履職行為,確定了應當由國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原則,對國家賠償責任理論與實踐予以適當補充,從而更加彰顯了國家賠償法立足尊重與保障人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目的與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推薦

推薦中...